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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
新的一个世纪到来了!这个新的世纪对于人类将意味着什么?是和平相处共同进步,抑或兵戎相见彼此杀戮?是增进理解交融文化,还是自封霸主强加于人?是步人后尘东施效颦,还是知彼知己自强自立?我能肯定,一切有思想、有胸怀、有境界的人,在新的世界到来之时,都必然会思考这些问题,尽管他们思考的角度和深度可能完全不同。而作为一个民族灵魂的载体,一个民族文化与精神的承担与宣扬者,文化人更应该对此有所思考、有所认识、有所宣扬。况且,中国的文化人历来都是把自己的命运和社会、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认真考察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知道它实际上完全是中西法律文化结合的产物;从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操作程序、诸多法律原则以及整个法制结构体系上看,甚至可以说它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或移植。这种继受或移植之所以能够完成,正是因为19、20世纪之交中国实行法律改制过程中,当时的法律工作者们自觉不自觉地采用了法律比较的方法进行了立法。而在此之后的整个20世纪,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总体讲无不与法律比较或比较法学密切相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与发展显然更与比较法学有直接的关联。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全应当归功于比较法学;换句话说,在当代中国史上,比较法学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对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兼容并蓄,对于整个中西文化的交融发展,无疑做出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贡献,理应首当其功。
如果说20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首先是并非完全自觉地从具体个别的法律比较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有清醒意识地予以一般和系统的研究,那么,在21世纪中,在我们已经而且必然要面对的国内国际新形势下,比较法学者的工作应是什么呢?进一步说,将比较法学引向深入和广泛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概括来讲,我认为21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者们,应该以既有的比较法学成果和积累为基础,以新的法学视野和更为成熟的法学方法,追求更高的学术思想境界,从而为完善具有自身特征的中国法律制度,为把中国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为促进中西法律文化乃至人类文化的深入交融,做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应有贡献。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思考:
首先,应从宏观渐至微观。我们知道,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而奠定了基础的。而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实质上表明着中国对西方法律的一个概括继受,这意味着,这种继受实际上是在对西方诸多具体法律制度欠缺细致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发生的。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虽然比较法学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比较法学并没有得到顺利发展。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陆比较法学逐步恢复以后,比较法学相当一段时间限于建立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虽然最近一些年来许多比较法学学者开始注意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但是显然还没有普遍深化。从西方比较法学发展的经验中,我们不难看到,一旦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确立之后,比较法学就自然地转向对具体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上来。因为比较法学的目的不是为了理论而理论,而是为了特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寻求经验和借鉴。否则,比较法学就有失去其本来意义的危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加强,我国法律制度必然要有相应的创建与发展,以解决现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此,比较法学者将一如既往地负有义不容辞的历史和社会责任。从思想方法上讲,由远及近,又由近致远;由大到小,复由小见大也是一个一般规则。总之,大如民主宪政、立法方式与操作、司法公正和行政控制等关涉国家政制和整个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小如刑罚、交叉讯问、信托、票据、物权变动、用益权、婚姻财产、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世贸组织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都应成为比较法学者关注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像法系和比较法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就可忽略;相反,作为比较法学的基本问题,这些都是一些长期性的话题,应该在比较法学日益深入的过程中不断得到讨论和研究。
其次,应从制度透视背景。我在此强调制度性的研究,是想鼓励大家多一些“拿来主义”的劲头,因为学习和借鉴他人的长处是发展自我,强大自我的捷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西方法律制度都可以为我们所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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