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念论

时间:2023-05-01 03:26:3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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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论

  立法是人的一种实践活动,因而不能离开一定的理论指导。只有科学地确立了立法理念,才能正确地界定立法的本质,并有效地指导立法活动。

  一、法本源论

  立法是创制法律,因而正确地认识法的本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法本源的认识,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一个神性到人性的演变过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宗教神学的影响,往往不能科学地认识法现象,因而把法看作神法,这种神性的法本源观念对于古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该说,这种法的神本源论是当时君权神授观念的必然产物。关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神权法思想,在学术上存在不同观点。美国汉学家布迪等人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神权法思想,指出:中国的历史理论和哲学理论皆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注重现实的社会生活。这一特征在中国历史的早期即已显露出来。一般说来,中国的理论家们在阐释人世间的现象时,宁可采用理性主义(或在它看来是合乎理性的)原则,而不借助超自然的学说。早期中国文献中所反映出的中国神话的遭遇,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文献中,有一些零碎的史料表明,人们根据“神话即是历史”的原则,将神话中的神、半神半人及妖怪们转虚为实,变成似乎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的贤明君主、英雄或者叛逆者。所以,当我们再回到法律领域,而发现法律也完全具有世俗性质的时候,应该不会感到意外。〔1〕英国学者梅因也有类似的观点, 认为人类社会有一时期,法律规范尚未脱离宗教规范而单独存在,在中国则已超过此点。对此,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表示了不同看法,指出:从表面上来观察,我们确不易见宗教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根据历史材料,我们实无像汉穆拉比(Hammurabi),摩奴(Manu)或摩西(Moses)法一类出自神授的法律。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没有一条所知的法律是附有咒诅的。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是神权的人。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但是如果我们作更深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关系是相当密切的。〔2〕确如瞿同祖所言, 中国古代的法观念虽然世俗化较早,但仍然存在过神权法的思想。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家张国华曾经把中国古代社会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3〕夏、商、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主要表现为为使统治合法化而把体现统治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都异口同声地宣称他们是秉承上帝或皇天的旨意(天命)来统治人民的。如说:“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等等。这种“受命于天”的“天命”思想不但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而且还赋予他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因此,只有他们有权发号施令,谁也不许违抗,从而把他们对广大奴隶、平民的镇压和对其他不服从其统治的诸候、方国等的讨伐说成是“行天之罚”的“天罚”,动不动就“天命殛之”。基于这种神权法的思想,法的本源是神意,由此而使法神圣化。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和神权观念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最初的神权就是法律权威甚至法律内容的直接依据。随着历史的发展,神权的主要功能表现为证明法律制度的合理性。〔4〕在西方古代社会, 法的神本源论更是盛行。《汉穆拉比法典》序言开宗明义地宣称:“我,汉穆拉比,这位光荣的敬畏神的君主,应大阿奴与爰利尔(指天神和诸天与地的神-引者注)之召,使正义在国内昌明起来,锄奸去邪,不许强者欺凌弱者,像沙马斯(太阳与司法之神-引者)一样升临在黔首,普照全国,以求造福人群。”〔5〕这一序言明白地表示君权来自于神, 因而法也是神意的显示。可以说,法的神本源论是人类法律文化起源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包括希腊人在内的古代各民族的世界观,在其早期发展阶段基本上都带有神话的性质。当时,政治观点和法律观点还没有分化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而是混合为整体的神话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神话的观点,世间的秩序是具有神的起源和意旨的全世界(宇宙)秩序的不可分割部分。有关宇宙起源(宇宙起源论)和神的起源(神统系谱学)的神话说法,既是思想形成的关节,又是解释思想的原则(释义之键)。借助这个关节和原则并在它们的范围之内,人们的世间生活,他们的社会制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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