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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六、结语:密纳发的猫头鹰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
黑格尔关于“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15]的说法,对于我们把握技术的发展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来说,如果能够认识到技术理性和社会发展中的“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建立起以实现每个个体的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的价值体系,那么,密纳发的猫头鹰就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了。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富强的国家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但将科技与产业真正进行联姻,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这一过程经历了两次转型:一是将科技应用于产业经济的发展;二是将产业技术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这两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也许在严格意义上,这两次转型真正标志只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以后。因为政治力量的短暂干预只能起一时的作用;甚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往往会导致其反面。不过,作为产业技术政策法治化建设,其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尽管当时的国家科技政策还缺乏对其法律价值的全面认识。
不过,法律价值是多元的,甚至在有的时候也是相互牴牾的。比如,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础的价值趋向;而以此为出发点,无论对某项专利权的获得还是转让,都是个人的一种“私的权利”,国家力量不宜介入。但是,由于现代信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专利技术往往不仅是单一的物的创造(或物的标准问题),它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系统技术中,并和其它专利技术一起形成这种系统技术的标准。随着这些技术应用与推广,这种系统的标准就成为了国际上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在此方面落后的国家就得接受这种标准化技术并为之付出高额对价,甚至还存在国家安全的危险。此时,落后国家的产业政策实际上就处于两难的困境之中:介入私的领域会影响国家权力的纯粹性;不介入则会影响国家竞争力量的增强。目前,连日本这样的经济大国都意识到了这种危机的存在。在1999年(平成11年)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日本学者提出,标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调和问题,这些都是与国家产业基本政策相关的问题,不能仅仅限于专利法的视野。他们担忧道:“在日本这样一个国家实施职业专利政策是否适宜?职业专利政策是为了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国内产业如果不能创造出知识产权,实施这种政策是否会使国家陷入悲惨的境地?是否会使得技术革新强的国家利用日本的审判,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116]鉴于此,他们认为,应将标准化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作为国家技术政策和强化产业技术竞争力政策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化活动也应该纳入国家政策范围。在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中,将具有未来市场性的某项课题进行技术开发,而同时又进行标准化活动,在产业、学界和官方联合提携的体制下,积极实施,获取专利。只有加强这种标准专利,才会与欧美具有同样的竞争力。不仅如此,为使先进技术成为世界标准,还要进行一些游说活动。企业在树立专利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这种标准化的意识。”[117]
因此,作为产业技术政策的价值,与一般的法律价值是有所不同的,它应定位于科技法的价值体系中。当然,科技法的价值核心是“促进科技进步以为人类谋福祉”,是建立在全人类的基础上的。而作为一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则应建立在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竞争力的提高上。这就是所谓的“本国立场”。这一点,我觉得经济学家樊纲先生的话对我们有较大的启示:一方面不要另其炉灶,置人类几百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和科学体系于不顾,井底之蛙,搞什么“中国经济学”,而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经济学,充分利用哪怕是昨天别人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与成果;另一方面,必须针对中国大陆的特殊问题、特殊发展阶段,由此出发,来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118]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就要既有着眼世界的情怀,又有本国实践的根基,这才是一个大国的应有的气度和风范。
这里,我愿意以一位经济学家的话结束这篇算作法学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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