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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关系的解读
一、 法的出现人类经过漫长历程,生存意识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发现,自身作为与动物不同的存在,在于对同类的尊重;此种尊重,既是同类们生存的必要,也是自身生命本质的要求:克服存在的低级性,走出动物性的生存循环。
人们逐渐发现:对同类的过分失敬,确属低级行为;尤其是对以人的姿态存在的同类,发动动物性攻掠。这样的攻掠,既导致社会成员对攻掠者的鄙视,也招致人群必然的报复。仁慈的人,极不情愿地看到,动物性攻掠的发动者,在社会非常时刻,往往遭受难以名状的身心痛苦。
为了克服生存的低级形态,为了避免动物性攻掠和报复,为了缔结社会和平,社会成员不得不确定人的尊严和价值。
这种确定,与其说是对人本质的发现,毋宁说是为有效减少动物性攻掠和报复,制作的必要假定。
为了达到假定希求达到的目的,社会不得不变假定为真实 .人的尊严和价值,于是不再是超验的存在;它通过人的权利来体现。
权利具有物化的形式:农民通过土地体现权利,工人通过经济组织体现权利,知识分子通过媒体体现权利;即使婚姻权利,也总有张三李四的存在。
社会借助法律家的工作,厘清权利的物化形式,给予必要的固化、调整。
法律家云:关于土地的权利,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劳动的权利,是获取报酬、失业保障等权利;知识者的权利,是获得知识产权、自由表达的权利……
社会对法律家权利物化的说法,认为言之有理,积极采纳。
法,逐渐在人的社会得到欢迎,露出头角。
二、法制度的构建
人类经过漫长历程,终于发现了维护人类尊严、价值和社会和平的可靠方法。
人们开始对法进行大规模的制作:这种制作,与其说是对“法律”这种文化创造物的热爱,毋宁说是人们对权利物化的热衷。
在欧洲大陆,人们开始用条款的形式,书写法律;在不列颠岛国及美洲大陆,人们以结绳记事的方式,串联起关于法的一个个判例;在其它地区,开始模仿学习,或者观望。
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政治,自古以来运用权力的“智慧”,发动动物性攻掠的“指挥艺术”,鉴于法的杰出表现,难免失落。曾经日不落的动物性权力,在权利运动的脚步声中,在法的威逼之下,开始了势不可挡的没落。反思的权力,亦在这样的没落之中,脱胎换骨,寻求与权利并存的可能。
政治,在不少地方,渐次从动物性攻掠艺术走出,从而转变为人的集体生存艺术,成为组织社会资源的方略。
权力开始频繁地与社会进行关于权利的对话。希求作为人而存在的社会成员,相互达成契约:让我们享有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必须约束具有不良历史的权力;必须对失控的权力给予及时矫正,让受到伤害的权利得以及时恢复。
法的制度,开始承载这样的社会要求。
在西方、在东方,作为权利救济的法律,自身也走上物化之途:不同设计源流、不同外形的权利保护制度的物化形式,如同荒野中遮风避雨的小屋,布满了城市和乡村,成为人的社会中的生态景观。
三、法的进展
通过法的作用,象征不等权利的人民等级制度逐渐消亡;人民与国家的利益经过合意和统合,趋于平衡。人民开始以社会平等成员身份,参与社会生活;公共权力不再恣意妄行。人们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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