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时间:2023-05-01 03:12:2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宣布的强制性命令,且这种命令最终依靠对其违背的惩罚而获得效力。然而,法律的命令说虽然说明了法律的静态性质,却未能圆满地回答某些关键问题:即这种命令是如何产生与演变的?它的存在及其强制效力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本文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这种对话是由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辩论和说理,且各种不同意见在自由、公开与平等的对话中获得充分尊重。本文将着重讨论法治国家中已获得正规化与体制化的法律对话过程,尤其是独立司法机构内部不同意见的公开交锋与争鸣。文章强调,法院根据实际经验所形成的判例法-尤其是其中少数意见的自由与充分表达,保证了法律在变化社会中的平稳改革、发展与进化。

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理性对话,司法判例,少数意见

   一、 引言:法律(应该)是什么?

  1. 关于法律性质的两种观点

  法律向来被认为是一种主权意志的命令。无论从法理学、社会学还是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作来看,这种观点当然都有根据。分析法学创始人奥斯汀(John Austin)明确提出:“每一项法律或规则…都是一项命令。”[2] 纯粹法学派的开创者凯尔森(Hans Kelsen)虽然不尽同意这种说法,而把法律归结为一种规范秩序,但他认为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的行为并规定作为制裁的强制行为,却又和法律的命令说一脉相承。[3] 对“法律 = 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 以惩罚的威胁为后盾”这一流行的主题,现代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教授曾表示过异议,并把它喻为和强盗打劫无异。[4] 但哈特所强调的是这种论点所忽略的社会心理要素,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或者说是从内心自然(而非外部强制)产生的服从,但他并没有说明尊重与服从的基础或根据是什么,因而未能从根本上突破法律的命令说。[5] 显然,强制性是构成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对于任何一个进入文明状态的社会而言,法律都是政治统治的必要手段,而社会基本关系正因为这种统治才得以存在与维持。无论法律代表着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利益,也无论它曾为文明进步作出过多大贡献抑或使多少人为社会发展付出过沉重代价,这都似乎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历史上,作为命令的法律,甚至让西方最伟大的哲人甘愿为一项在他看来显然不公的裁决而献身。早在公元前400年,西方雅典的陪审团以蛊惑青少年亵渎神灵的罪名,接连两次把公认的“智者”苏格拉底判处死刑。在公开辩论中,苏格拉底为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但终究无济于事。[6] 和同时代的孔子一样,苏氏也不乏有钱有势的学生,纷纷劝其老师允许他们买通狱卒,让他远走它邦。但苏格拉底坚决地谢绝了他们的好意。他义无返顾地选择尊重雅典公民的判决,平静地喝下了送来的毒鸩。[7] 在法律的命令面前,似乎就连理性也只有选择服从。

  然而,如果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8] 它是一种“对话”(Dialogu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a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心平气和的说理过程,而不是通过暴力、压制、漫骂或以其它方式相互攻击来完成的。通过理性说服与辩论,具有不同利益与观点的人们在探索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达成某种妥协,并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在法律获得某种方式的实施之后,对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会出现见仁见智的理解,于是又对这项法律的改革进行新一轮的对话。因此,如果任何一项已形成的具体法则都构成公民必须服从的命令,那么从长远来看,法律又是一个不断的发展与

[1] [2] [3] 

【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相关文章:

论生态理念的价值合理性04-29

伽利略与科学自由的边界探析--兼论科技干预的合理性问题04-30

论实践合理性评价的最终标准04-30

非理性主义在认识论中的合理性04-29

论对等原则--不平等的合理性限度04-27

试论实践合理性作为评价论概念的本质04-28

文明形态史观刍议--兼评唯物史观的合理性04-26

从社会决策论的角度谈制度的合理性04-30

精致契约论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合理性超越04-29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兼谈法律英语教学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