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顾名思义,法律细化意指法律的具体化、明细化,增强其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克服法律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为什么要法律细化,其意义如何?由于法律细化属于法制完善的范畴,是立法问题,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细化有利于完善法制,避免法律的滥用,实现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防范司法腐败和执法腐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要实现法律细化,首先又要解决什么问题,本文作者认为首先要解决人们的精神理念问题。法律理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理性和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言其理性,是指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够自己把握命运,自己决断何为谬误何为真理。”[1] 理性是指人们能从理智上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是人们认识客观外部的本质、规律, 并借此指导实践, 规范人们行为的能力。“自然法学派的立法理论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们便能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运用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蔑视历史和传统的法律材料。在他们看来,所有的要求都可由理性独立完成,似乎过去从未有过立法。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调动起国内最有力的理性,通过运用这一理性获取一部完美的法典,并使那些具有较弱理性的人臣服于法典的内容。”[2] “理性既是一种认知方式,又是一种生活态度,更是一种精神面貌。”[3] “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4] 理性的具备是人类获救的基础和标志。“法律来源于理性。”[5] “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6] “立法,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人力所能做到的事情。不变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理性的指示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7] 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法则,人们应遵守法律,并受理性法律的指导和支配。观念是人们观察事物而形成的思想和意识, 有可能是主观虚构的。观念和理性结合而成理念,使人们的观念更具理性, 可以避免随意性。法律理念乃是法的灵魂和生命,其内容一般包括法律意识及价值观, 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 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以及法律在实际中的作用。法律理念产生平等关系。西方社会的基本理念是“权利为本, 法律解决”。“权利为本”意味着个人、团体组织、国家与社会各有其权利, “权力”与“权利”法律规定, 权利和义务清清楚楚, 便于人们行使和遵循。相比之下, 人治的理念产生君臣关系。传统中国从伦理情谊出发, “因情而有义”, 因而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 而非权利观念。今天, 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 实现依法治国。“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8] “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蜜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9] 因此,必须对传统的观念有所改变, 树立新的理念精神。由于思想理念指导人们行为,因而法律细化必须首先解决人们的认识理念问题,只有理念问题解决了,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细化工作,同时法律的理念精神又呼唤着法律的细化。因此,培养全民的法律细化理念,对于推动法律细化工作有着现实意义。本文作者试图从以下几方面论及法律细化的理念,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法律是世俗的, 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前提。只有细化了的法律才能满足世俗社会的人们的需要
法律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艺术作品,它是世俗的,它不具有高雅性和可娱悦性。正如苏力先生所说:“法律本来是世俗的活动,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10] 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具有社会性。它是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它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法律的现实根据在于法律是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11] 法律作为人世生活规则, 绝对是在应特定社会生活状况意义上对于生活事实的记录, 其责任在于网络事实而编织秩序, 而明确、连续、稳定等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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