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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义及价值
法的本义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似乎法学界早已解决,在新中国成立的二十多年时间内,阶级斗争理论一直被奉为至高无上的理论并成为主导中国社会各个领域的统治思想。与此相对应,中国法学无不打上阶级斗争理论的烙印,政治为法律定调,法律被一味强调为政治服务。法与国家一样被视为暴力的象征,专政的工具。同时,由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缺乏法学知识,而近代中国法学及法律制度又仅是处于模仿阶段,因此,中国人对于近现代法律在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缺乏应有的了解与体会。再者,建国前期,由于人们对旧制度的厌恶和对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并深受前苏联的法学理论的影响,故法学在那时的中国都是被不加分析地遭到批判或冷漠的,法的阶级论实际上就是对法的一种批判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虽然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政策与理论,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的政治路线,但受阶级斗争理论的长。久的影响,虽有真理检验标准讨论的春风吹拂,然而,我国法学理论并未跳出传统的思维,即始终都把法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视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笔者认为,这种阶级论的法学观虽然揭示并剥出了法的内核,但无意中却使法丧失了血与肉,失去了灵气与活力,造成了法的苍白无力及其神圣价值的消失。不仅如此,上述阶级论的法学观还存在许多非科学的方面,值得人们商榷和推敲。首先是法的意志之问题。阶级论的法学观认为“法体现的阶级意志只能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而不可能反映对立的被统治阶级的意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与偏执的。我们知道,杀人偿命、欠钱还债、公平交易、平等签约、损害赔偿、信守协议、惩罚盗贼、打击抢劫等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规定并不是哪个社会哪个统治阶级所发明或创造的,而是人类各个民族或国家的人们(当然包括统治阶层的人员在内)在创造自己的文明史、法制过程中所共同归纳得出并基本上一致接受的人类生存的公理与原则,反映在各国的法律中就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如果我们都把这些法律内容及法制原则说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岂不是等于宣扬统治阶级是创造人类法制史的英雄了么?这是其一;其二,我们又知道,法意味着公平、正直、平等等价值,法无论是怎样的严峻与冷酷,它都体现着一种唯它是尊的威严与价值。如果我们认为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则无异于说这些公平、正直、平等的法的价值与原则也只能是统治阶级给予和确立的。其三,这种视法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之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家天下”的国家观在法律观点上的反映,即是“谁打天下谁治天下”的观点所致。我们知道,近现代国家尤其是民主、共和及联邦制的国家,那种由一家或一个阶级主宰国家政治生活的历史现象早已消失,代之而来的是由利益多元化的各种政党、集团、派别、团体等组成。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各有自己的主张及要求,并随着纳税人、选民的广泛参与而更加强烈。明显的体现就是领导集团的成员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并受选民的制约,其政治主张及立法追求无不反映与体现选民的意愿和时代的要求。于是,这时的法律己不象封建时代的法律那样远离与违背人民,而是日益贴近时代,贴近人民,反映民意。正如美国法学家,现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朗。富勒所特别强调的那样,如果人们光以形式上着眼,把法律当作是由官员们定下来的东西,当作官员们办事的依据,那就可能出现无理和不道德的事情。正是由于这样,法律的制订、实施才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并获得民众的支持而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违法或者渎法都会受到人民的批评与谴责。其四,单就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法只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话,则法的规范、调整作用就相当有限,法的实施和适用更是困难即需要施压和强制才能起作用。这种情况在古代国家中也许是大量存在,但在现代国家中却不普遍,原因就是在于现代之法的意志已不单单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了。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其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不全是靠施压和强制来实现,而是靠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来实现。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试图证明,法的意志并非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无论是古代的法还是现代伪法都是如此。只不过是古代的法,其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之比例高一些。这是因为古代其他阶层的人参政议政的机会较少:法所体现的意志应是以统治阶层为代表的社会公意和社会意识所构成的国家意志。正如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罪刑法定论者贝卡里亚所说的那样:“法律是代表人们公意的”,十九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也认为:“法律就如语言、风俗、宗教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这些说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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