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期待体制性突破

时间:2023-05-01 03:09:5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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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期待体制性突破

  体制:伴随改革开放进程,我国司法制度与现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回顾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就不能不追溯新中国司法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历史。

  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职权。这个阶段实行的是审判、检察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当时有这样的规定:不足五年的徒刑以及宣告无罪的判决,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随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各级法院、检察院被赋予与同级政府平行的地位,各自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确立了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只能由法院、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两审终审制等,都留下了我国司法制度设计的笔墨;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决定重建检察机关,确定其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自此以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向现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改革:正在酝酿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给了司法改革一次强劲的助力

  在改革开放的20年进程中,我国司法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但是,如果我们从改革的层面去审视就会发现:至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计划经济背景及其观念下的“一贯制”-改革,只有细微的迹象显现。

  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启迪了人们的现代法治新观念,萌动了对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期盼。此后,司法改革的呼声呈渐强之势;

  司法改革实践的全面启动是在十五大以后。司法改革走上前台,引人瞩目。初始阶段的改革推进了关于诉讼程序和管理方式的探索;

  进入新世纪,十六大用300余字的篇幅,勾勒出中国司法改革大势,其目标和方向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纵深发展的机遇来临;

  无疑,正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给了司法改革一次强劲的助力。可以预期:这个“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将为司法改革赢得更具操作性的平台和空间。

  关注:司法改革改什么?

  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怎样看?

  首先对我国司法改革内在的动因给予了判断: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司法体制,其观念和管理模式肯定适应不了市场经济规律的需求和发展;其自身局限也肯定会制约市场经济下社会新格局的生成和构建。

  此外,司法改革的外部环境也呈现“紧迫”之势。政治体制改革的步履在稳健中加快:“入世”后,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多种经济成分、多重利益格局的形成中,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在攀升;社会变革带来的多种利益和社会矛盾亟须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

  司法改革改什么?换言之,我们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怎样看呢?综合诸多观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粗线条梳理:

  一是司法活动基本上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蒙上一层浓厚的行政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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