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最终目的则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人称之为“立法无序”??〔1〕?。表现在:?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一方面,存在着立法混乱,本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却是由其常委会制定,直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才修改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先由全国人大“原则通过”,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授权加以修改后颁布;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时,有些实际上已从根本上修改了该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1982年由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86年和1995年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修正,修改补充的条文数分别都占了一半以上。《刑法》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已补充修改了17次,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这些修改补充涉及:空间效力、法律溯及力、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一罪和数罪问题、缓刑制度、分则罪名(由110多个增加到近200个)、罪状(即犯罪构成)、法定刑、罚金适用、法条适用等13个方面。??〔2〕?如此众多的补充修改,有些不仅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且直接修改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在空间效力上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在法律溯及力方面,也采用了与刑法第9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有关收容审查,没有法律来对此加以调整,而是由国务院于1980年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了收容审查的对象。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2年多的时间里,大约有80%-90%的被判刑者,一开始并不是被逮捕或者被拘留,而是以收容审查的方式被羁押于公安机关,人身自由受到长达数月的完全限制。??〔3〕?从近几年湖南省收容审查的情况来看,经审查符合扣留或者逮捕条件的仅占30%,给予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的占20%,解除收审(即无罪)的占50%。??〔4〕?总之,收容审查制度不仅损害了不少无辜者的权利,而且是违背宪法的。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收容审查制度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诉法从保障基本人权出发,对侦查手段的使用和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收容审查却导致诉讼外羁押时间过长,诉讼内的羁押期间又没有用足。?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只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考虑得多,而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则考虑得少,或者根本就置之不理。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中的集中表现。《渔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规定必须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然而,某市修改水产养殖保护条例的决定却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使得行政复议成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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