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实体

时间:2023-05-01 03:04:4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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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体

  法律实体是法律体系内部有关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法律规范。在实在法律体系内部,在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分成不同的规范体系,如从内容出发,可分为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从调整对象出发,可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从功能视角出发,可分为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等等。可见,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大体上表达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功能。一般地说,法律实体表达着通过法律人们可能实现的实体目标,而法律程序则表达着实体目标所能实现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尽管就法律实体内容运作的事实而言,任何实体性权利义务只能通过或借助法律程序来实现)。在学理上分别说明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各自的内容,是纯粹法理学所应关注的基本内容之一。

  一、法律实体的涵义

论法律实体

  什么是法律实体?这需要从实体这个词谈起。我们知道,实体乃是一个哲学词汇,所讲的是世界的基础是什么。在哲学史上,这是一个人言言殊的问题。如有人强调物(客观对象)本体论,如德莫克里特;有人强调心(意识)本体论,如柏拉图;还有人强调心、物二元论,如笛卡尔等等。把哲学上的这一概念援用到法律上,尽管有其独特的运用范围,但实体一词的基本含义仍然在其中被保留。特别是在强调法典建构的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也强调法典建设的哲理基础,因此,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等基本的法律概念就被在法学理论上特别地突出出来。相反地,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本来出自法官的司法判决(特别是在私法上),因此,尽管在那里有明显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但这一区别更多地表现在和法律的技术操作相关的意义上,而不太关注这一区分的哲学基础和观念前提-尽管它在事实上也存在着其经验基础和观念前提。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实体(实体法)?我们先看看权威的解释:它是指“所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各部门法的主要部分,它是有关特定情况下特别的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法律……指出一个特别的事项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问题常常是困难的”:“实体法包括第一的或事前的权利……还有第二或补救的权利……实体法还包括对人或对物诉讼的权利。”按照这种解释,则几乎涉及所有调整和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都是法律实体,从而法律程序就只能剩下最简单、明了的办事流程了。

  在我们看来,所谓法律实体,是指法律体系内部用来调整主体交往关系中具有目的或目标性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法律。它与法律程序(程序法)是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实体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在一国或国际上的法律体系中,任何法律程序都应围绕着如何实现法律实体性规定而设定和运转。这一关于法律实体的界定,大体可被进一步析解为如下诸方面:

  法律实体存在于一国或国际的法律体系中。本来,当人们讲法律体系这一概念时,已经必然蕴含着这一概念的整体性特征和不宜分割的要求,但人类认知的两种基本路向,要么是从个别走向一般,这就是所谓综合的分析方法和进路。前现代社会人们的基本思维方式倾向于综合的分析,因此,产生了一批对后世影响颇大的“元典”性文献。但自从近代以来,特别是19世纪以来,人类思维,越来越倾向于另一种路向,即从综合走向分析(从一般走向个别)的路向。法律学的发展也不例外。不但如此,因着分析和实证方法的发展,即使关注整合性问题的法学流派(如价值法学)也在越来越关注通过分析与实证的方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就是所谓“新的综合”。这表明,分析方法已然成为我们时代所面对的法学研究最重要的方法。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统一的法律体系,非要分出法律实体(实体法)和法律程序(程序法)来的原因。

  当然,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如果这种在法律体系内部分出程序和实体来的方法不足以为人们更深入地认识法律,那么,这种区分的意义也就无关紧要,然而,问题恰恰在于没有这种建立在分别基础上的分析,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就很难进至更深入的地步,因此,对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在法律体系内部的分析化处理就有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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