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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GATT1994第20条对我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论文
一、WTO例外适用明示规则
(一)WTO中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意味着其例外必须明示在国内法中,“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意指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获得授权,以免其恣意妄为。但在WTO法中,这一问题稍显复杂,有所不同。WTO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除了受到其他国际组织,国际协定以及国际强行法的约束外,如何行事都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中认为,“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适合的原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即确立了 “在主权范围内国际法未禁止的即是被允许的”原则。同理,加入WTO前,如图1最外圈部分所示,对于WTO义务而言,国家是自由的,即“未被WTO条约禁止的即可以认为是允许的”(约斯特·鲍威林,2005)。
而加入WTO后,国家主权受到相应的限制,成员国必须承担WTO义务,如果WTO不存在例外,则图1中第二个圆环内的所有部分均为WTO的义务,而WTO例外则是对某些已经存在的义务的豁免,因此,已经存在WTO协定所设义务的限制这一前提是探讨此处的例外所必须予以强调的,因而,排除了WTO意义上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的适用,否定了默示权利的存在。是故,WTO体系内的权利必须由明确的法律授权尚可,而此处的法律并非是国内法意义的宪法,而是指WTO成员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总理事会对条约进行修改,这是WTO意义上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例如,成员国的报复行为实际上就是赋予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GATT一般例外的性质相同。根据DSU第22条第2款规定,报复必须经过授权,否则不得实施,即“假如在合理期间结束后20天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成员方可以请求DSB的授权以中止实施对相关成员的减让或者在相关协定下的其他义务”。因此,如图1最内圈部分所示,如果WTO协定适用例外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援引性规定),否则视为不存在。
二、GATT1994第20条适用范围
DSU第3条第2款规定“……成员方承认WTO争端解决机制按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那些WTO协定的既存条款”。WTO争端解决实践已经确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1条中包含的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构成此处的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因此,公约第31条是解释GATT1994第20条适用范围的合法依据。
(一)GATT1994第20条适用范围限定词的通常含义解释
在国际法中,条约解释首先关注的就是其用语的通常含义,而字义解释对于解释条约在上下文中的通常含义意义重大。在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的语词构成解释过程的基础:‘解释必须以条约文本为基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按照字义确定通常含义时,应当关注到不同作准文字之间的相互印证,如所周知,WTO的作准文字为英语、西班牙语和法语,它们具有同等效力。在WTO争端解决历史上,利用不同作准文字相互印证的方法解释条约已有多次实践。因而,考察GATT1994第20条不同作准文字关于适用范围的限定措辞是有意义的。
同时,鉴于WTO历史上字典在确定词语的通常含义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松下满雄,2002),在以不同作准文字予以印证时字典将会是重要工具。GATT1994第20条的英语文本为“……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be construed to prevent the adoption or enforcement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of measures:……”。表明该例外只适用于“this” Agreement,在The OxfordAmerican college dictionary 中,“this”被解释为1.用于区分一个在手边的或者正在被指明或做的特定的人或物;2.指刚刚提到的特定事情或情形;3.用于和目前相关的时间段;4.(主要在故事中)非正式地用于指称之前非特指的人或事物(皮尔索尔,2001)。GATT1994第20条的西班牙语文本为:“……ninguna disposición del presente Acuerdoserá interpretada en el sentido de impedir que toda partecontratante adopte o aplique las medidas:……”,“presente”被解释为:1.出席的、在场的、在座的;2.现在的、目前的;3.(语)现在的;4.本、此、这(孙义桢,2008)。GATT1994第20条的法语文本为;“….rien dans le présent Accord ne serainterprété comme empêchant l'adoption ou l'applicationpar toute partie contractante des measures……”,“ p résent”被解释为1、在场的、到场的、出席的;2.目前的、现在的;3.(语)现在时(罗贝尔,2003)。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因而,GATT1994第20条适用范围的限定词“this”、“presente”、“présent”应当被解释为具有相同含义,即“目前的、现在的”,在这个意义上,GATT1994第20条只应适用于“目前的、现在的”协定。那么,“目前的、现在的”协定究竟应该是指GATT1994本身,还是也包括其他协定在内,至此仍旧是不能明确的,需要继续探讨。
三、GATT1994第20条对议定书的适用
(一)GATT1994第20条可以适用于议定书明确规定其可适用的部分
议定书属于WTO协定的一部分,这不仅从其第1条第2款规定可以证实,即……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而且,在WTO争端解决中也得到认可,例如,在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作为第三方的澳大利亚认为议定书是WTO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WTO专家组也认为议定书是WTO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已经得出结论,WTO协定例外必须适用明示规则,因此,议定书也同样适用该原则。事实上,议定书确实遵循了这一要求, 列举了包括最惠国待遇例外在内的9项例外规定。(见表4)因此,如果该议定书意欲存在适用GATT1994例外时肯定会做出明确规定。
考察议定书的9项例外规定可以发现,关于贸易权的第5条第1款做如此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GATT1994属于WTO协定的一部分,其第20条一般例外应当属于中国此处享有的权利,中国实施关于贸易权的承诺并损害中国适用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因此,议定书第5条第1款可以适用GATT1994第20条。在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第三方欧共体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即“GATT1994第20条(a)款也许可以间接地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授予贸易权的第5.1条下的义务” 。另外,议定书关于非关税措施的第7条第1款规定,中国应执行……,……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以及“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措辞赋予了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空间。因此,中国在根据议定书实施非关税措施时享有援用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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