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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债权人的转机论文
一、国际债权人的不利地位:国家主权债务违约救济不能
(一)主权国家豁免权的存在
要起诉主权国家并非易事,国际债权人在起诉之前首先要绕过基于国家豁免权而存在的管辖地、诉讼豁免权及国家行为理论三个方面的障碍:(1)管辖地。一般而言,债权人很难在主债务国获得公正的判决,只能在主债务国之外的国家进行诉讼。一旦债务国主张公共紧急状况则债权人的起诉将可能无法进入庭审阶段,即便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也可能以判决无法执行告终。(2)诉讼豁免权。主权国家一般享有管辖、扣押和执行豁免权。尽管也存在豁免的例外情形,④包括放弃豁免和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不得豁免(债券发行和直接贷款属于例外情形的第二种即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⑤但要证明相关国家放弃豁免或其行为与商业活动有关并非易事,而且即使能证明相关国家放弃豁免或其行为与商业活动有关,相关国家也一定会主张其豁免权阻碍法庭审理的进程。(3)国家行为理论。根据国家行为理论,一国制定的法令或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官方行为,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就其有效性进行审判。因此,国家也可以基于国家行为理论来避免庭审。但国家行为理论的适用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1)官方行为是商业行为。在“登喜路伦敦公司诉古巴共和国案”中,法官就指出国家行为理论不能成为国家纯粹拒绝履行商业义务的工具。在商业活动中,国家应适用和私人一样的法律规则。2)域外效果。在“天秤座银行与联合银行案”中,法院就考虑到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已经同意接受纽约法管辖、协议通过纽约法解决纠纷、到期支付由纽约银行完成、指令生效时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在纽约的账户里有250万美元等因素,认为涉案债务没有满足国家行为理论的域外效果。当国家放弃豁免而接受管辖且债券支付行为又发生在一国境外时,将无法构成国家行为理论适用的要件。
(二)债务判决执行不能
主权债务纠纷即使顺利进入庭审阶段,获得了于国际债权人有利的判决,债权人也将面临判决执行的难题。主权国家可供执行的财产通常分为境内财产和境外财产。如果债权人选择执行境内财产,可能出现的情况是:(1)判决无法执行。如果债务国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将很难获得判决的执行。(2)通过债券置换的方式执行判决。通过债券置换的方式,债务国虽然可能清偿债务,但债权人也可能面临置换债券周期长、折扣大等风险。虽然上述两种情形都对债权人不利,但执行境内财产的好处是可以找到能够被执行的财产。如果债权人选择执行境外财产,则很可能面临无法找到可执行财产的窘境。一个国家重大的固定资产几乎都享有豁免权,而所有流动资产又可能在判决前被转移出去。国家在境外享有豁免权的财产包括外交使馆(即便是使馆的银行账户,只要是同外交职能相关,也属于豁免范围之内)、央行储备、国际金融机构的支付款项、军事资产。而主权国家转移财产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如转移央行储备、调回国家银行在海外分支的资金、将海外存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薪资发放、寄送款项和避免交通工具停放在有管辖权的区域等。因此,债权人很难在境外找到债务国可以被执行的财产。
二、国际债权人的转机:平等条款解释的两个转折点
在约定准据法和主张债券发行属于商业行为之后,国际债权人绕过主权豁免的阻碍,可以在境外起诉债务国。而通过频繁起诉,债权人也可能获得债务判决的执行。但债权人依旧缺少主张平等清偿的法律依据。平等条款本来是主权债务合同中无人问津的格式条款,却在2000年的“艾略特公司诉秘鲁案”中帮助艾略特公司获得了秘鲁的全额清偿。自此,平等条款成为债权人请求债务平等清偿的突破口之一。
(一)第一个转折点:“艾略特公司诉秘鲁案”
艾略特公司是一家秃鹫基金,于1996年在二级市场上以1140万美元购得了2070万美元的秘鲁违约债券。后艾略特公司向美国法院请求秘鲁还本付息。在获得有利判决后,艾略特公司向比利时、加拿大、英格兰、德国、卢森堡和荷兰的法院申请执行。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判定秘鲁和秘鲁国家银行意图向参加债务重组的布朗迪债券的债权人而非未参加债务重组的艾略特公司支付的行为违反了主权债务合同平等条款的规定,并下达禁令阻止支付。判决下达3日后,为了防止又一次债务违约,艾略特公司与秘鲁和秘鲁国家银行达成和解。最后,秘鲁和秘鲁国家银行在3日内支付艾略特公司58450000美元。
(二)第二个转折点:“NML资本有限公司诉阿根廷案”
在2011年“NML资本有限公司诉阿根廷案”中,债权人利用平等条款获得了全额清偿。本案通过数轮法庭辩论、诸多法庭之友的参与,债权人最终获得等比例清偿的判决,为未来债权人寻求公平清偿奠定了法律基础。以NML资本有限公司为首的部分债权人,拒绝参与相关债务的重整并对阿根廷提起诉讼。NML资本有限公司以阿根廷违反平等条款为由,要求其实际履行偿还价值约13.3亿美元的债务和利息。2011年,美国南区法院确认阿根廷违反平等条款,并于2012年2月下达禁令要求阿根廷同时或提前支付拒绝参与重组和已参与重组的金融代理契约债券持有人,同时禁止任何第三人(金融中介机构)帮助阿根廷完成支付。2012年10月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确认了美国南区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返还美国南区法院,要求进一步说明等比例清偿的公式和限制第三人的范围。2012年11月,美国南区法院对等比例清偿和第三人做出了解释。2015年6月5日,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决定其他500名对冲基金债权人可以根据一视同仁原则获得全额清偿。至此,阿根廷的累计全额清偿债务高达5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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