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收养契约及收养关系论文
收养契约是用以确立收养人与养子之问权利、义务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关系是双边行为,养子对收养人有教养、监护、负责其成家立业、财产共享的权利义务,也有权要求养子在继嗣之后,承担相应的家庭事务、养老送终、顶立门户、传宗接代,并在养父母去世后,服丧祭祀。在中国古代宗法封建社会中,收养制度很早就出现了,但真正形诸文字的收养契约,见于唐五代时期,各种文献证明了中国古代涉及家庭、家族继承问题,亦需订立契约。在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以及民问的收养实践中,针对继嗣问题,存在同姓同宗继嗣与收养异姓继嗣的不同情况,也有出于政治、军事目的需要,大量收养异姓义子者。
一、中国各朝代关于收养问题的律令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封建等级社会,是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以家族为中心,按照血统、嫡庶承继的组织原则,维护宗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西周就已经建立,周礼的抽象精神原则就是所谓的“亲亲,即家庭成员都要服从家长、族长的统治,从而维护宗族中的正宗世袭权。因此,立嗣继承就成为重要的事项。收养制度与宗桃继承直接相关,是确立宗嗣关系是否合法成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论语·为政》篇云:“齐之以礼。”礼是封建贵族为了巩固统治、维护封建秩序而制定的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自此,宗法制度与礼相结合形成的礼制成为巩固封建世袭制度的基础,西周以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几千年中,成为维护中国传统家长制世袭统治的有力武器。关于收养制度,礼制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礼仪注疏》中明确规定:“同宗则可为之后。”匡对无子嗣者需要收养后嗣的问题,所收养的养子必须是同宗男性才能成为合法后嗣。这是为了保持家族血缘关系继承的纯洁h}而作出的规定,相应的,非同宗的异姓子就不得收养为后,因此后人对于礼制在收养问题上的准确诊释是:同宗则可为之后,异姓不相为后。这原本是为了保持父系家族血统的纯正,防非父系血统的异姓人扰乱宗族正统继承而出现的一种人为规定,却也要被蒙上一层超自然的面纱,即“神不歌非族,鬼不享淫祀,成为同宗收养的理论依据。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律令都是遵循礼制制定。当礼制一旦确立,封建统治者的任务就是如何用律令条文来将这些礼制思想用法律形式贯彻执行。养子问题,各朝代的律令中都有所规定。汉以前的相关律令多已亡佚,无从详论。新出土的西汉《二年律令》简中,第三七八号简中有“同产相为后”的条文。这里的“同产”就是指同父母所生产出的兄弟,即同胞兄弟,可以继为后人。至于异姓,有“夫异姓不相为后,礼之明禁” 的规定。到了晋代也有令文可循,《通典》卷69《礼》中,指出“无子而养人子”,是以收养兄弟的儿子作为前提的,《晋令》明确规定禁l目父养异姓。唐代沿袭了汉晋时期的收养制度。
《唐律疏议》卷12引唐《户令》云:“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这条令文规定无子者只能收养同宗男性中父子辈分相当者,否则,会受到刑罚惩处—被判徒刑一年,给予被收养的一方,也要答五}一。但是对于遗弃于路边三岁以卜的孩子,唐律规定可以收养。这是基于仁慈、道德方面的考虑,但客观上也为收养异姓子开了一盏灯。当然从主流上,唐代的统治者仍然把守着“同宗则可为之后,异姓不相为后”这一基本准则。《宋刑统》户婚律中的“养子立嫡”条,其文字全盘沿用了《唐律疏议》的内容,表明宋朝在养子的法律规定上,沿袭着唐朝的制度。元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原传统的律令制度仍然予以承继,尽管针对养子问题,结合民问实际,对“妻侄承继以籍为定”、“异姓承继立户”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元典章》中仍然规定“禁乞养异姓子”。《大明会典》明确规定:“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清代的《大清律例》在收养问题上,沿袭明朝的令文,但也有所改变。《大清律例》中认为对于收养异姓子的罪责,关键在于是否“以乱宗族,,,否则,当不为罪,区别就是是否以异姓子为继嗣。
总之,在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中,养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养同宗之子为继嗣者,国家认可;另一种是养异姓子为后嗣者,国家不认可,并且会治罪。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大小宗族血统上的延续性,巩固宗法世袭制度,避免“氏族失真,宗盟乱叙,争夺衅作,迭兴词讼”这样的事情发生。
二、中国古代收养契约的分类
1、同宗养子契。中国古代收养契约中最为主要的一种叫做同宗养子契。这种养子契,符合传统的官府法令。例如,《沙州文录补》中所录的《宋乾德二年史祀三养男契》,其中,契文写明收养的目的是因史祀三无亲生之子,将兄子收养作腹生亲子。养子的权利是聘新妇,家产平均共享,养父还代还其债务;义务是共担家中活计,孝顺父母,传宗接代。同时还写明,如果养子不孝顺养父母,除去净身出户外,还要呈告官府,控怜逆之罪。这一点在异姓养男契中,均未见记载。传宗接代的义务在异姓养男契中也未见。
2、养异姓男契。另一种收养契约是养异姓男为子的契约,这种契约一般应当载明:收养的原因、收养对象、养子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的承诺、预防性措施等等。与同宗养子契相比,有这样两方面不同:一是养子为嗣、传宗接代的内容,二是将契约呈告官府,“倍加怜逆之罪,,的内容,都只在同宗养子契中有记载,但不见于异姓养子契。究其原因,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涉及收养制度上最敏感的问题,因为传统的律令不允许养异姓男为嗣,如果被官府发现,将被治罪,因此养异姓男契中,回避了这两方面内容,不致自投罗网。
3、养女契。养女契是收养女子所订立的契约。在一些情况卜,收养养女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料理养父母衣食,实际上是收作随身使唤的裨女。这些女子多数出身贱籍,被收养之后,如果能够周全侍奉、孝顺到头,会分得遗产,进入官府百姓的`户籍,这被认为是身份地位上的一种改善。但是这种行为是官府律令所不允许的。《唐律》云:“若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但是民问的养女契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律令依然,但民问自行一套,也被客观现实所认可。
从以上各种类型的收养契约来看,收养关系并不单纯是一个血统继嗣问题,还涉及被收养者身份地位的变化。一种变化是使被收养者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如前所述养女契;另一种是以养子为名,增加家庭劳动力,进行农业耕作而不逐月付给报酬,这里面就暗含着对被收养者剩余劳动的剥削,但这也是一桩互利互惠的交易,在促进生产方面对收养方有利,在维持生活需求方面对养子有利。
三、对中国古代收养异姓子现象的剖析
1、收养异姓子现象始终存在。在中国古代,虽然律令始终如一,但社会现实生活中养异姓子者比比皆是,甚至于养异姓男子继嗣的事例,也是不绝于史,在某些情况卜甚至可以被社会所承认。唐代东川节度使李叔明,本姓鲜于氏,但这个姓氏也是其外祖家姓氏。鲜于叔明被严氏子揭发是由于养子而冒姓的鲜于。唐代宗同意恢复其本姓,但叔明得知其事后,担心真相张扬,面情难堪,索性请皇上赐给宗室李姓,得到恩准,为了保守秘密,还对严氏子严惩。五代时期,周世宗就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以异姓子身份继位为皇帝的事例,前任皇帝是周世宗的姑丈。由宋至元,民问各种类型的养异姓子事例不少。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在《户婚·立继类》里就有对异姓立继引起争讼的判文,朝廷官员并没有死守律令文字,而是根据情理实际进行论断。说明宋元时期对于养异姓子为后嗣的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宽松了很多。
2、对养异姓男契的评价。如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是历代统治者遵循礼制“同宗则可为之后,异姓不相为后”的原则,制定了“禁养异姓子为后”的律令条文;另一方面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各朝代又客观存在着大量的养异姓子为后嗣的情况,并且很多都得到了实际上的认可。这种制度与现实之问的矛盾一直平行地存在和发展着,不断引起争议。有一些人提出了一些折中的处理方法。例如在东汉吴商《异姓为后议》中,提出为异姓作后的人,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仍然应当服丧,但丧服规格可以降一等,与出嫁女的服制同等对待,提出了“虽世人无后,并取异姓以自继,,的论点,就是说为了承亡继绝,是可以养异姓子的。这是在承认养异姓子为后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议论。综上可以看出,尽管“异姓不相为后,,的礼制、律令原则始终未变,但在社会实践中却总是在酌乎人情,变而通之,地加以灵活对待。不变的原则与灵活的处理一直相伴而行,这实际上就是中国收养制度的矛盾所在。 既然中国古代民问收养异姓男为子的现象这样普遍,并且还多数形诸契约,那为什么国家的律令却一直坚持不改禁养异姓子为后的条文?如前文论述,封建统治阶级是靠宗法制度,即宗法世袭制度来维持其统治的,强调的是正统的血缘关系,一个血缘卜来的一根血脉,才是正宗,故同宗之子可以为后嗣,但如果以异姓子为后嗣,便扰乱了宗族血脉,将会破坏宗族世袭制度的纯洁性,危及宗法世袭统治,而保持宗法世袭制,实际也是在维护中国封建制度的基石,故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严守此项规则不变,特别是针对帝土将相等贵族们的要求则更为严格。所谓的“非子”、“非正”罪名就来源于此。至于民问是否养异姓子为后嗣,只要不引起财产纠纷或社会不良影响,一般情况卜官府不会专门去过问,基本也可相安无事。这就是始终处于矛盾之中的中国收养制度的实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养异姓子契如此经常出现,究其原因,同姓昭穆相当者不可得或者不易得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如家境不富裕者,人们就多不愿为之嗣。富裕者,人们就较愿意为之嗣,甚至强为之嗣。堂兄弟子嗣不多的情况卜客观上就难以出继。
唐五代宋初异姓养子契及其样文的公开出现,说明宗法世袭统治的根基已经有所动摇,是对传统收养制度的一种突破,也是对建立在血缘正统论基础上的宗法制度的一种冲击。无数次民问现实事件的冲击,迫使着封建统治者们基于社会的安定,不得不作出一些妥协或者让步,在实际操作处理上用情理去调和与封建礼法的矛盾,变而通之,这倒也符合中华法系“一准乎礼”的特色。而真正消除养子制度上的这种矛盾现象,则是通过推翻封建土朝、摒弃宗法封建制度之后,建立民国。民国时期,废除了封建的宗桃继承制度,在国家法律上被收养者无论同宗异姓,为男为女,均不加限制。这时,收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才真正迎来崭新的面貌。
收养子女的契约,不仅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发生作用,也在家族、宗族,甚至于中国家族承嗣和家产继承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古代一直是父系家长制统治的宗法社会,为了保持家庭血缘关系继承的纯洁性,特别强调“同宗可为后,异姓不相为后,并成为传统“礼制”的一部分,为历朝历代律令所贯彻。然而,历史的实际却在不断出现养异姓子为嗣的现象,因此形成两大类收养契,一种是养同宗为后的合法收养契,另一种是养异姓子为后的不合法收养契。到了唐五代之后,两类契约公开存在,且有了样文,这是因为隋唐以来,养义子之风盛行,为养异姓子契约的公开化提供了基础,这是对封建礼制的冲击,反映出宗法继承制度的动摇。宋代官府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养子立嗣问题,并没有强调同宗为继的礼法,而是着重于立继者本人的意愿,这是古代收养制度上出现的新趋势湘。元代所流行的《觅子书式》是公开向社会觅求养子的契约样文,不问同宗或异姓,托媒介绍,只要觅求者满意即可为嗣,这是养子契发展历程中的重大变化,完全冲破了封建礼法的栓桔,使养子行为迈向了自由化、自主化的方向。当然,在法律上完全废除封建宗桃继承制度,是在推翻清土朝以后的民国时代,民国以后,收养制度才完全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得到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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