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现代道德共识的可能性及其限度的论文
“当代道德话语最显著的特征乃是它如此多地被用于表达分歧”,各种多样、异质的道德信念、实践与观念无体止的对抗和争斗,使现代道德深陷四面楚歌的深刻危机。面对价值多元论的既定事实,如何确立道德标准的合理性基础,获取普遍有效的道德共识成为现代社会的首要研究课题。回溯道德哲学崎岖而蜿蜒的寻根理路,不难看到启蒙时期的辉煌战绩,它推翻和颠覆了宗教伦理的神圣政权与终极律法,将道德根源的合理证明转向人自身。遗憾的是,这种纯粹立足于主观性的道德信奉最终演变为对各自前提所作的无标准的选择的表达,乃至以往道德的绝对权威性基础在回归人性后莫衷一是,根本无法取得共识。由人的内在本性去探求人的行为依据,以此作为道德原则的形而上学解释的现代性方案被弃绝。道德多元论的“诸神之战”让人们对现代性的内在批判失去了信心,反形而上学逐渐成为当代道德哲学的主流话语。这种道德相对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现代性论证道德的价值取向,彻底消解了普遍道德的客观有效性基础,进一步加剧了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
一、现代性道德论证及其吊诡
鲍曼曾这样描述现代社会的道德图景:“存在许多社会力量和多种伦理标准,它们的存在把个体抛入了道德的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完全令人满意的安全出口。如此令人担忧的不安局面,究其肇事真凶,发轫于启蒙时期的现代性道德论证绝对摆脱不了嫌疑。启蒙道德力图更新陈旧的古老范式,强调应立足和诉诸于人自身为道德规范与道德篇言提供一种普遍必然性的合理证明。那么,到底出于何种人性特征才能找到一切道德认知的确定性本源与标准?针对于此,近代主体哲学展现了一幕以唯理主义为核心的元叙事,理性成为取代以往外在神性权威的首选。然而,这场高扬理性旗帜的道德合理性运动的方法论前提,乃是一种始自笛卡尔的唯我论研究视角,将纯粹由主体理性的自我反思活动所推演出来的理性主体视为道德的最终解释源泉。自我中心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一经确立,便以牺牲主体理性的客观实在性为代价,不无意外的招致体漠对价值判断之普遍必然性的怀疑。虽然康德试图通过诉诸于先验的纯粹形式,致力重新恢复主体理性在道德实践领域的立法权,但之后经由黑格尔的极致发展,先验的主体理性迅速强化为一种脱离并制约理性主体的绝对精神。至此,人的主体理性和理性主体完全丧失了自身应有的主动性与权威性,不幸沦为存在理性用于实现其目的的奴仆或工具,与之伴随的是主体自我的异化和占有性个体主义的扩张。
当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形而上学重构道德之基础原理的设想失效之际,现代道德己然丧失了任何客观性的终极权威。更为糟糕的是,现代性所确立的“主体范式”意味着完全可以从自我理解的任何观点出发,自由地选择某种自以为“是”的人之本性来作为道德合理性的解释依据。理性的茬弱无力让其退居幕后,诸多身披合理性外衣的人性之“是”粉墨登场,争先恐后地抢夺道德本源的基础空缺。它们尽其所能地自我展示,发表各自有理有据的精彩演说,彼此间僵持不下,争执不体。在私人生活领域,道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的价值评判均取决于个人的态度、偏爱、情感描述等主观心理活动,那些与个人自由相对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和价值信念因被敌视而失去生存的空间,各种由主体所赋予正当性的私人价值肆意蔓延,在相匹敌的激烈对抗中宣称自身的合法统治权,现代道德彻底沦为“价值个体主义”和“道德情感主义”的终极价值私人化。同样,公共生活领域也不能幸免地受到战火的波及,现代性道德论证形式上的合理性不能切实地关涉到生活的实质层面和价值的具体内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现代化进程中均己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价值要求,再也没有一个能够超越社会诸领域的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来贯通全部人类生活,道德原则的分化和伦理规范的碎片化成为现代道德运行轨迹的趋势表征。道德多元论的尘嚣使现代道德判断和评价全然失去原有的统一性,牺牲在诸多价值体系间毫无结果的无止境的战乱中。
面对上述喋喋不体的枯噪局面,人们己不再对从主体自我中找寻一种普遍的人性基础表示热心与关切。道德相对主义以喧宾夺主的姿态取代了现代性的道德证明,粉碎了企图维护客观普遍性道德标准的绝对主义理想,吹响了与古典传统道德最后决裂的号角。其实,以主体形而上学为基点的现代性方案被抛弃的最关键理由在于其确定的人性概念与所沿袭的道德规范之间的分裂,也就是说,道德论证不能合乎逻辑地从人性之“是”推论出人的道德原则及道德践行之“应该”,乃至于“道德性则不再是一种实践性的修行,也不再具有任何规范我们生活和行动的趋向”。即便康德以实践理性的道德律令将“实然”与“应然”联系起来,但理性的划界恰恰反证了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只能是纯粹形式的绝对命令,不可能具有实质内容,事实与价值之间仍然横亘着一条无法逾越的天堑。
现代性的道德危机使人们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继续寻找能够重构道德共识的可行性论证方式,要么干脆放弃坚持普遍有效承诺的传统性道德纲领。在尼采看来,启蒙理性的“不纯粹性”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己堵塞了现代性的复辟之路。所以他毅然选择了后者,拒绝承认存在任何道德标准,英勇地宣告上帝的死亡和哲学的终结,倡导依据“超人”的自由选择和创造重估一切价值。这种拒斥一切普遍客观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的道德观,在日后发展中分别形成了两条不同的道路,它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共同瓦解了传统道德赖以生存的形而上学根基。一条是自摩尔的直觉主义开始,经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人的情感主义到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的分析哲学伦理学。他们坚持体漠对事实真理与价值观念的严格区分,认为无法用经验事实证明的道德规范、价值判断和伦理概念是一些存在于有限世界的彼岸、无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伦理学不应再把道德作为社会整体的客观现象去研究,而应转向分析道德语言、概念和逻辑等。另一条是以克尔凯郭尔、海德格尔和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伦理学。他们的出发点是反对道德普遍主义对个人具体性的抹煞,强调人应该关注自己的存在,在主观体验中把握自己和世界的关系。没有什么外在的绝对权威和内在的本性原理,人的自由才是价值创造与选择的唯一基础,不存在任何现行的普遍原则帮助人们为其决定作理直气壮的辩解。现代道德在以上两种平行发展的极化运动中彻底丧失了全部客观普遍的合理性权威,取而代之的是个体主观的、彼此相对的所谓道德原则与决断。
实际上,之所以会演变成今天这种无序的混乱局面,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主体性的视域原则和永恒性的普遍诉求的内在悖论。现代性从自我中心主义的“唯我论”前提出发,迫使自我与他人在主客二分的特殊模式中处于对立状态,最终所确立的只能是“独白式”的主体理性和道德认知,极易导致个体霸权的结果性事实。而由此推演出的片面的抽象化理智,通过诉诸于先验的纯粹形式迅速膨胀为超脱人类具体生活实践的理性实体,让立足于主体自身,以期达到传统形而上学绝对永恒的普遍主义诉求的现代性理想在苍白空洞的形式主义中化为泡影。主体性原则的理性主义所内含的偏颇一开始便为其日后的悲惨遭遇埋下了伏笔,而以此悖论形式展开的现代性道德论证只会南辕北辙,走向自身的反面,利奥塔称之为现代性的“悖谬逻辑”。面对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无止境的对抗与纷争,一些道德哲学家开始重新反思现代性的未尽事业,试图于后形而上学时代重构普遍有效的道德共识。
二、后形而上学视域中的探索
道德客观性的消解意味着再也没有权威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需要依从,人们可以不受约束地各行其是,接踵而至的必然是伦理的流亡与生存的放逐。反形而上学毫不留情地罢黝了传统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将道德尘封在高山峻岭上一所废弃己久的历史博物馆,执着于分析一些解构后留下的所谓情感表达的语言碎片;或主打人的本体论招牌销蚀了普遍道德的客观支柱,而无视个人主观自由的无限选择将滑向茫然与虚无的危险。在这场“诸神之战”的硝烟中,“我们诚然还拥有道德的幻象,我们也继续运用许多关键性的语汇,但是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们都己极大地(如果不是完全地)丧失了我们对于道德的把握力”。洋洋洒洒的道德碎片散落在现代性的大地与天空,人们在满目疮咦的废墟上只能捡到残缺不全的道德遗骸,曾经鼎盛一时的完满的伦理体系荡然无存。道德基础的全盘崩溃使人们切身意识到重构新的价值观念体系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以摆脱分析哲学伦理学的逻辑形式和存在主义伦理学的任意品性。值得庆幸的是,尽管这边各道德学说间的冲突和论战尚未堰旗息鼓,但在另外一条更为艰辛的道路选择上,己有一些肩负使命感的道德思想家身先士卒,于后形而上学时代勇敢地开拓、探索重构道德共识之客观有效性的可行性路径。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有哈贝马斯、罗尔斯、麦金太尔和普特南。
按照哈贝马斯“交往共识”的观点,正是因为拥有传统形而上学“逻各斯”中心主义纯正血统的“主体,理性”等强势概念,始终依仗不容置疑的基础地位施发着统治号令,乃至于成为现代性道德批判者们的众矢之的与矛头所向。因此,挽救现代道德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如何根据认知和行动主体的历史性、社会性、实践性等自身的有限性,来重新思考理性概念,并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性立场,对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予以合理地重构与证明。而唯一可行的策略就是回到最初决定历史的“十字路口”,从现实实践出发,完成由“个体的独白反思”到“主体间的话语交往”的范式转换,根据一种蕴含在交往行为中的合理要求和相互理解的理性内涵来界定理性的普遍同一性,并以此作为道德论证的合理性基础和伦理建构的有效性根基。沿此思路,哈贝马斯确立了由规范有效性事实的评定秩序推演而来的普遍性原则,使道德共识在交互主体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话语实践或理性论辩中成为可能。
另外一位对理性在公共领域内的普遍性予以肯认,并且也试图通过某种可靠程序来获取道德共识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他从“适度匿乏”的客观自然条件“相互冷淡”的主观心理条件以及知识与信息的过滤条件这一“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状态出发,设立了一种由政治建构领域的“合理”价值观念所推导出的完全正义的道德原则。一是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确保公民的平等自由;二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保证公民的平等分配。面对现代道德多元论的事实,只有保证所有公民都具有同等正义的政治制度,兼顾到每个人的意志和利益,自由平等、公正稳定的社会才得以可能。这种“重叠共识”是置于公共理性交往状态下的策略性行为,拥有不同价值学说的公民之间所达成的一致并非建立在规范性质之上,而是各方合乎理性的政治选择的结果,不具备认知判断的特征。
与对现代性道德论证的理性概念进行内在批判的做法不同,麦金太尔认为启蒙道德筹划的失败,根源在于妄想诉诸主体的纯粹理性抽象出形式化的普遍原则,最终势必掘开了所谓人性与道德规范之间的鸿沟。更进一步探究,他发现正是现代道德抛弃和违背了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的目的论结构框架,因此陷入德性之后的混乱时代。其实,自古希腊以来,社会共同体的内部成员通过实践辩证而来的德性,一直都是追求象征共同利益的善和幸福生活的内在必要条件,德性的履行与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蕴藏在人的潜能和行为中的真实目的,即追求善的目标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并以此为前提建立起教导人们如何认识和达到自身真实本性的道德戒律。启蒙道德在剔除崇高人性和神圣目的的同时,也删除了由“偶然成为的人”转化为“一旦认识到自身基本本性后可能成为的人”的所有传统道德戒律及其权威,回归前现代的德性伦理是唯一选择。
如果说以上三位仍然秉承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或采用价值的内部共识取代事实的客观实在,或借助功能型概念为中介将二者关联起来,那么普特南则是完全落脚回日常生活的实践立场,突破性地赋予价值以事实属性。在他看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模式极大败坏了关于世界图景和道德论证的思考,使牵扯描述与评价间的红线掩于一片雾霾之下。道德准则的客观有效性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对“客观性”的重新解释,即一种由特定文化衍生的“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实用主义观念“只要有一个世界,就得先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实际上,不论是物理事实还是伦理价值,都不可能脱离人的活动来加以探讨,一切认识均需以在实践当中完成的渗透了事实和价值的范式为前提。据此而言,不存在绝对实在的上帝之眼,也应驳斥不可公度的相对观念,价值学说同样是关于事实的理论,两种判断都可以具有一种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
三、主体间道德共识何以可能
假设现代性是一个十字路口,摆在面前的有三种选择,或沿此路前行,或返回前现代,或转向后现代。后形而上学视域中重寻道德共识的诸多努力和探索,让“我们己经看到出现了大有希望的迹象:人们又在对人的基本价值表示关切了”。那么,这些解决方案是否真的能够拯救现代道德于水火?
“交往共识”秉持全力为现代性道德精神加以辩护的宗旨,将主体间的理性论辩视为一种“正规化”的言语行为,难免贬低和忽视了那些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弱势群体的“非正规”语言所发出的呐喊,由此确立的共识极易沦为多数人的话语暴政。况且,普遍化原则既为规范正当性提供了一种合理的程序保证,同时也彰显了一种理性意志的道德应然性品格,结果导致理想的普遍道德原则与现实的有效应用规范均难以成立。更让人垢病的是其延续了现代性道德论证形式主义的理论基调,使得最终达成的道德共识过于空泛苍白,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
“重叠共识”面临的主要洁难在于原初状态的前提设定,这一高度抽象的理想处境太像是一种童话的憧憬和天真的奢求,而且把个体抽离出具体的生存状况,剔除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差别后所获取的共识,也很难实现其真正价值并晋升为普遍有效的行为规范。另外,正义程序在设立之初,便内嵌了“自由”和“平等”的实质性价值承诺,程序所作的只不过是将它们推演出来再予以制度化。如此一来,在政治学框架内建构起来的新自由主义的伦理学说,实质上恰恰规避了关于道德应然性的说明,把道德论证悬置起来,不予判断。
德性伦理学提倡回归传统美德与具体生活内在关联的前现代,但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践理性混淆了个人伦理生活和一般道德准则的区别,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指涉的显然是两种不同的考察视野。目的论性质的善,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个体或共同体,本质上仍未挣脱主体性视域原则的樊篱;而行为的正当与否参照的.是一种基本的有效性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对其后果的特殊性价值评判。把类似于古代共同体的传统社会作为道德行为的协调基础,不仅透露出一种不敢直面社会历史发展现实的怯懦心态,甚至于还否定了启蒙解放、进步的积极意义。
普特南则主张踏上后现代的思维路径,以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来解释道德标准在生活实践中能够取得一致公认的客观有效性。然而,对此又很难不引发更多的追问,尤其是这种客观性到底具有何种程度的合理性,也就是究竟对谁而言可谓是“正当的”或“合理可接受的”。既然不存在神的目光,那无非就等同“处于最好状态的我们”的可接受性,结果直接指向的是关于感受某个文化共同体协同性能力的实情的断言,无疑带有种族中心论的倾向。可这正是普特南极力加以痛斥的观点,所以最终他无奈倒向了既无理论支撑,又与之前立场不分轩轻的直觉主义。
可以看到,上述学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困境与局限,都没能很好地解决现代道德的相关问题。但与此同时,这些具有启发意义的反思和批判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重构现代道德共识的致思路向。他们关注的焦点并非集中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价值信念,而是公共生活领域的非个人的道德共识。现代社会转型导致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元性领域的明显分化,身处各领域的人们在理念与向往相趋同的背景下结合成相应的共同体,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作为某个共同体成员而行动。其实,共同体形成的同时就意味着内部己具有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形式化的价值原则,并由此衍生出具体的有效性规范,以共同体划界的道德共识之可能性实则不言而喻。然而,现实社会的纷繁复杂远非如此简单,各个多元性领域的边界划分也绝非径渭分明、一成不变,而是呈现出跨界重叠、模糊不清的变动状态。况且,人们的实践生活不可能仅限定在一个共同体内部,而是游移在由不同领域交织覆盖的区域之间。虽然每块区域都遗留着传统形而上学的道德碎片,但必须承认的是,不论怎样豁合它们也无法重现往日的鼎盛与完满,正如哈贝马斯等人对绝对形而上学的拒斥。他们清楚地看到,把道德规范的来源诉诸于一个超验本体或终极依据,执着于一种永恒性的普遍主义,在价值多元的现今社会只能是不合时宜的徒劳。真正需要做的工作是去重新梳理、整合这些历史碎片,并在不断变化的交往实践过程中形成一种普遍适用于某一区域的道德共识。
这样一来,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都要追随先驱们的探索脚步,打破现代性自我中心主义的主体性视域原则的藩篱,完成主体间性的视域转换,以此避免独断式的道德压制。获取共识的首要前提就在于保证每一方的平等地位,充分体现出彼此间的相互尊重。当初启蒙道德改革的目标就是把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之源转向人自身,使人意识到人之为人的无比尊严。可以说,在价值多元论的事实面前,首先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是“怎样共存”或“我们如何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明确在一定区域内的道德原则和伦理秩序,规避某些破坏性的冲突与争端。而想要寻找各种不同立场的思想见解得以达成共识的合理途径,就必须从主体间性的视域原则出发,将与每个主体存在息息相关的各要素纳入考察机制,重新整合散落在各区域的传统伦理学的道德碎片,使区域性共识得以可能并逐渐提高其程度。初步产生的新区域内的道德共识也许仅局限于尊重与聆听,而在一个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共同体中,道德共识的程度可能会达到认同并接受。因此,伴随着人们的交往实践和历史进程,获取共识的新方式、新程序、新法则将相继涌现,而道德共识的程度也会在相应区域内无止境地扩大和发展。然而,无法否认的是,它永远也达不到传统形而上学所追求的绝对永恒的普遍主义规定,这也正是现代道德共识自身的限度,以及其道德论证的限度。很显然,在一个诸神相争的后形而上学时代,依旧对道德抱有不切实际的过高期许将很难与相对主义抗衡,只有遵循主体间性的视域原则,立足于区域内每个主体的生活实践,凭借由此而来的道德共识为武器,才能狙击相对主义这个麻烦的幽灵,打出漂亮的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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