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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建设中的不平等和不确定性论文
一
笔者曾认为:“经济发展的关键词是效率与增长,社会建设的关键词是公平与共享'.”[1]到目前为止,把“公平”看作是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可能正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孙立平先生曾区分了理解社会建设的两个基本思路:一种思路是把社会视作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的领域,另一种思路是将社会视作一个与国家和市场相对应的主体。[2]
前一种思路,即将“社会”理解为一个领域,进而侧重于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以及这方面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等来理解社会建设的内涵,其代表了当下大多数人的认识。陆学艺先生所概括的国内学界理解社会建设的四派观点,即强调保障改善民生的“社会事业建设派”,强调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维系社会秩序的“社会管理派”,强调调整和优化社会结构的“社会结构派”,以及强调以“社会”规制权力、驾驭资本的“社会重建派”,[3]前三派都可以归入这种理解思路,其间的区别只在于具体侧重面的差别而已。质言之,它们都将社会建设理解为主要由政府主导和举办、同时一定程度上有社会协同参与的社会民生事业、社会管理事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的推出与完善等;实际上,这也是政府对于“社会建设”所持的基本观点。而无论是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社会管理的创新和转型,还是社会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等)的调整与优化,都离不开“公平”这一基础性的价值或者说核心价值。因此,在这种理解下,社会建设无疑主要是面向社会不平等而展开的,目标是控制和缩小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是其核心价值理念。
理解社会建设的第二种思路(孙立平先生自己基本上倾向于这种思路)将社会视作一个与国家和市场相对应的主体,在这种思路下,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被概括为“制约权力、驾驭市场、制止社会溃败”.[4]而之所以必须“制约权力、驾驭市场、制止社会溃败”,从有关论述可以看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不受约束的权力、不受规制的市场、社会的灰色乃至黑色化,必然导致社会的极大不公平,乃至弱肉强食。因此可以认为,在这第二种理解思路下,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样是促进社会公平。这一点,声称自己的观点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提出来的驾驭市场、制衡权力、发育社会”的观点差不多的李培林先生说得很明确:“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把社会建设成一种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的权力,这样才能使市场中的一部分资源和财富流向穷人那里,由此形成资源配置上的完全公平合理。”[5]
不仅国内大多数学者(以及政府)倾向于将公平看作是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即社会建设主要是面向不平等的问题而展开的。事实上,这也是国外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的基本观念。“社会建设”固然是一个中国概念,但涵括在这一概念下的实践(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工会活动、慈善、社工乃至各种相关的社会运动等)以及相应的思考,在所有现代国家中都存在。而绝大多数与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关的实践与思考,基本上都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都属于“向不平等开战”的范畴。在实践方面,最典型的无疑是“福利国家”的实践,缩小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是“福利国家”的核心价值,这既体现在作为战后“福利国家”基石之一的“贝弗里奇报告”中,同样也体现在左右两翼对于“福利国家”的批判中。而无论是右翼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批评“福利国家”的无效率,还是左翼从资本主义国家“招安”工人的角度批判“福利国家”是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套装置,[6]实际上都肯定了“福利国家”的实践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控制社会不平等的一种努力。在理论方面,最典型的有 T · H · 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在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中,与我们的“社会建设”之内涵最相对应或者说直接关联的无疑是“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即“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7]
马歇尔认为,先后于 18、19 世纪发展起来的公民权利(civil right)和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对于社会不平等几乎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直到社会权利兴起,社会不平等现象才开始实质性地减小。在社会权利兴起发展的 20 世纪,公民权跟不平等的资本主义阶级体系一直处于战争状态,而“福利国家”的建立,在马歇尔看来乃代表了公民权特别是社会公民权所蕴含的平等主义,在对抗社会难以容忍的不平等中的一种胜利。
当然,也有个别思想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如英国社会学家鲍曼。鲍曼指出,随着传统社会中由联系密切的社群和组织所构成的社会保护网被现代革命撕毁,个体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但“随着自由选择一同到来的是数不胜数的失败的风险;很多人发现或怀疑其个人能力不足以应对这种风险,因此觉得这种风险是无法承受的。对大多数人来说,除非以社群的名义签发一份保单,让他们在遭遇不幸时可以有所信任与依靠,从而减轻对失败的恐惧,否则自由选择将永远是一个难以捉摸的幻影,毫无价值的空想”.因此,“现代国家自建立之初便面临着管理恐惧的艰巨任务。……现代国家矢志发展成为社会国家.与普遍的看法不同,社会国家的核心任务是保护(对抗个人厄运的集体保障)而非财富的再次分配.……第一种(保护性)社会网络包括福利机构与福利供给,国家运营或支持的医疗服务、教育、住房保障,以及阐明劳动合同中各方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并以此保障雇员的福利与权益的工厂法规等。而第二种社会网络的典型范例是车间、行会与职业联盟,它们植根于福特主义工厂,在那种相对稳定的环境中自然地繁荣发展起来。”[8]
也就是说,在鲍曼看来,现代“社会国家”,或者说,现代世界中那些与我们的“社会建设”概念相对应的实践,主要是围绕现代社会中的不确定性而展开的,其核心价值是帮助人们应对风险,是安全。当然,在上面的引文中鲍曼也明确承认,这只是他个人的观点,而不是普遍的看法。
普遍的看法依旧是,现代“社会国家”的核心任务是“财富的再次分配”,也即控制社会不平等。
二
不过,鲍曼的话却可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社会建设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重新认识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特别是当我们已经无可回避地进入了“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认为,鲍曼的观点,也正是从一个“生活于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的人的体验出发回顾现代“社会国家”的实践,从而对现代“社会国家”之核心任务、基本价值的重新体悟。
社会学家贝克、吉登斯等指出,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已经导致当今社会进入了“风险社会”,在现代性的这个阶段,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作为现代化所带来的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或副作用积累的结果--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的风险越来越多地脱离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在其合着的《自反省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和美学》“前言”中,贝克、吉登斯、拉什指出:“今天的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充满了自反性的人类知识,但这并不可能使我们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正好相反:未来日益有别于过去,而且在某些基本方面变得十分具有威胁性。作为一个物种,我们的生存已不再有保证,即使是短期内也是如此,而且这是我们人类集体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现在风险的概念成为现代文明的中心,这是因为我们的思维大多只能建立在似乎的基础上。在我们--无论个人还是集体--生活的很多方面,必须经常建构潜在的未来,但我们知道这种建构实际上可能妨碍这些未来的出现。新的不可预测领域的出现往往是由企图控制这些领域的努力所造成的。”[9]“不确定性以自律的现代化之胜利的不可控制的(副)作用的形式回归了。”[10]
在这个“未来日益有别于过去”的时代,在这个“风险”业已成为文明的中心概念的时代,在这个我们的思维决策“只能建立在似乎的基础上”的不确定性的时代,社会中每个成员的生活状态、心理情态都不可避免地改变了。而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愈演愈烈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对自身命运和未来的不可预期感、失控感,焦虑已逐步成为当今人们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心态。[11]
而与风险社会中这种普遍弥散的焦虑相对应,一种新的基本需求,或者说,一种新的价值系统隐隐然正在孕育、躁动之中。这种价值,就是安全。贝克认为,随着“阶级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社会的价值体系也将发生改变。阶级社会在它的发展动力上与平等的理念相联系,风险社会则与安全相联系。在风险社会,“不平等”的社会价值体系相应地被“不安全”的社会价值体系所取代。“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焦虑的共同性代替了需求的共同性。在这种意义上,风险社会的形式标识着一个社会时代,在其中产生了由焦虑得来的团结并且这种团结形成了一种政治力量。”[12]
当然,在随后的文字中,贝克表达了对于焦虑能否以及如何促成和维持一种新的社群的不确定。但是,风险社会中普遍的焦虑必将催生对于安全的普遍需求,从而促使一种围绕安全的价值体系的形成,应该说是合乎逻辑而难以辩驳的。
也正是基于此种认识,笔者才意识到我们或许需要重新思考社会建设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需要重新认识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因为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不可能是“风险社会”的例外。也许,在收入、财富、保障、福利、教育以及各种机会依旧存在着巨大的、令人压抑的不平等,特别是在“底线公平”依旧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中国社会,说“不平等的社会价值体系相应地被不安全的社会价值体系所取代”,为时尚早。但是,面对我们已无可避免地置身于其中的“风险社会”日益增长、四处弥散的不确定性,我们的社会建设在面向不平等、增进公平感的同时,应比以往更加自觉地面向不确定、提升安全感,并非无稽之谈。换言之,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必须同时面向“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和“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
三
可能有人会问:面向不平等的社会建设与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真的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吗?确实,面向不平等、强调“再分配”的社会建设,并非完全没有顾及现代社会里人们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之所以要实行“再分配”,或者说要保障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提升人们应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危机”或者说“风险”的能力,这也是鲍曼之所以从今天的角度回顾现代“社会国家”的实践时说“社会国家的核心任务是保护”的原因。不过,从根本上讲,两者在性质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首先,面向不平等、强调“再分配”的社会建设之主要和直接的受益者,无疑是社会的底层,或者说弱势群体,而它所要帮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应对的所谓“风险”,无非是贝克所说的“第一现代社会”中之“标准生命史”下诸如生、老、病、死以及失业等问题,虽名曰“风险”,但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预期的,其应对方略是可事先规划安排的。[13]
而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所要“保护”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因为在今天这一全球性“风险社会”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确保自外于四处弥散、无孔不入的风险,而它所要帮助和推动人们应对的,主要也已经不是“标准生命史”下那些可预期的危机,而是从根本上讲不可预期的“风险”,如一种突发的新的传染病,一种新的网络病毒,一场突如其来的环境灾难或经济风暴,一次不知如何发生的技术事故或不清楚其社会后果的技术革命,甚至一场恐怖袭击……对它们的应对方略不可能事先规划安排,而只能事后处置。
与可以事先规划安排和只能事后应对处置的区别相联系,面向不平等的社会建设与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之间的另一个区别,是对行动主体之侧重上的区别。面向不平等的社会建设,需要在以“民主”和“法治”解决政府权力来源之正当性和权力行使之规范性的基础上,更多地强调政府的责任。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其他行动主体,特别是“社会”的作用。但是,在维护现代社会之基本的公平,包括底线公平方面,最后的保障必须由政府提供。这是因为:其一,从理论上讲,尽管各种社会组织也能够为公民提供各种资源和服务,以补救公民个人之贫弱,但是除非公民个人本身是契约性社会组织中的正式成员,他并无可以向各类慈善公益组织“索要”服务的法定权利。因此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来自结社组织的支援和救助并不是稳定可恃的,于是政府的作用就变得异常重要并且必不可少,只有政府可以为全体公民获得这些必要的支援和救助提供稳定可恃的也是最后的保障。其二,从实际现实看,在现代社会中,再分配之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虽然有人认为 NGO 在调节分配方面的作用很大,甚至称之为“第三次分配”,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NGO 在服务的提供上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有学者研究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 NGO,发现它们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都不那么显着。[14]
有鉴于上述两个原因,政府的退出,必将导致公平的流失。这一点,实际上已为上个世纪 80 年代西方在“撒切尔主义”、“里根经济学”的主导下政府大规模退出公共福利部门而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的扩大所证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已为我国这一二十年来因教育(过度)产业化、医疗(过度)市场化所导致的教育不公平、医疗不公平的扩大所证实。而如果说上述理由说明了政府在面向不平等的社会建设中发挥基础作用的必要性,那么,前述之“可以事先规划安排”的特点则为政府的作用提供了可行性。
与此不同,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则必须更多地强调“社会”这个行动主体的权能与作用。当然,这也不是否认政府的作用。但是,由于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所要帮助人们应对处置的那些风险,在根本上是不可预期的,无法在事先规划安排应对的方略,而只能事后处置,这就对处置这些风险的行动主体之反应的敏感性、灵活性、高效性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而政府由于其不可避免、中外皆然的科层化或者说官僚化倾向,在对风险的反应处置上必然是不灵敏的、低效的。与此相反,各种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由于其本身与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零距离”,因而其对于人们社会生活中所遭遇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就要比政府敏感得多,回应也要灵敏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在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中,必须更多地强调“社会”这个行动主体的原因,也是为什么贝克要将控制四处弥散的风险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以政府之外的各种亚群体和个人为主体的“亚政治”之上的重要原因。贝克所说的“亚政治”之区别于“政治”的地方主要在于,政治体系之外的代理人也可以出现在社会设计的舞台上:“亚政治意味着从下方形塑社会。……从前未卷入实质性的技术化和工业化过程的团体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在社会安排中取得发言权和参与权,这些团体包括公民、公众领域、社会运动、在岗工人;勇敢的个人甚至有机会在发展的神经中枢移动大山.”[15]
四
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必须更多地强调“社会”这个行动主体的权能与作用。那么,如何才能让“社会”在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尤其是在当今中国,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呢?
首先,政府必须更多地向社会放权,在所谓“激活”社会之前,必须先“释放”社会,在不断推进健全以民主、法治为根本的现代政治社会治理架构的前提下,还“社会”以相对的独立与自主。进一步具体一些说,对于“社会”的那两个基本要素,或者说,“社会”这个行动主体的基本担纲者,即作为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和非地域性的“脱域的共同体”的社会组织(“社团”),不能仅仅将它们看作是被动的“建设”或“培育”的对象,不能仅仅简单看作是某种力量或机构(主要是政府)的某种建设规划(如社区建设)的被动对象,更不能仅仅工具性地看作是协助政府完成某项任务、达成某个特定功能、替政府拾遗补缺的工具,而必须将它们看作是具有自身相对独立意志的自治、自主、自为的行动主体。唯有这样,在应对各种不期而至的风险时,社区和社会组织(社团)才有可能自主自如地采取因应策略和措施,灵活迅捷地做出自己的反应。而为了保障社区和社团也即“社会”,成为相对独立而自为的行动主体,倡导“结社民主论”的英国学者赫斯特所强调的“辅助原则”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个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在个人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通过自愿合作来解决共同的问题;在自愿合作无法解决的时候,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而就公权力的介入而言,也应当首先由较基层公权力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只有在下一层需要更高一层支持的时候,更高一层才能予以干预,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形成递升的辅助关系。[16]
其次,“释放”社会并不等于“扔掉”社会,恰恰相反,政府必须在放权社会、给社会以相对的独立与自主的同时,与社会建立起积极的联系和互动。如同要个人对自己负责,他必须具备良好的责任能力一样;作为自愿合作形式的社会组织(社团)与社区要能够高效率地解决和应对各种问题和风险,它们同样必须具备自我行动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与它们拥有必要的资源(资金)是分不开的,但各种社会组织(社团)和社区自身并不一定与生俱来地拥有自我行动能力所需要的充分的资源 ( 资金 ),而必须向外去寻求。缺乏资源(资金)来源,社会组织(社团)和社区便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当然,寻求资源(资金)的方向不止一个,而政府则是一个基本的来源(通过常规化的拨款、引入竞标机制的购买服务等 )。上面曾提到,尽管 NGO 因其敏感性、灵活性等原因而在服务的提供、问题的具体处置应对上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在再分配方面作用有限。实际上,据相关研究,不少国家和地区的NGO 的活动经费都主要来自政府:香港的 NGO 百分之八九十的经费来自政府,欧洲的 NGO 也同样,美国似乎是个例外,但也有一半左右的钱来自政府。[17]
由此可见,在面向不确定性的社会建设中,政府除了要“释放”社会,还社会以相对独立自主,还要通过与社会的积极联系与互动来支持社会,就像在面向不平等的社会建设中,社会要在服务的提供乃至资源的募集上支持政府一样。当然这一切,都只有在政府权力受到必要约束、社会运行受到有效规范的民主法治架构下才能健康展开。
参考文献:
[1] 王小章 . 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以社会建设为重心”. 浙江学刊,2011(1)。
[2][4] 孙立平 . 社会建设与社会进步 . 陆学艺 . 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对话 · 争鸣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3-26、23.
[3] 陆学艺 . 在“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 陆学艺 . 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对话 · 争鸣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6.
[5] 李培林 . 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的组织载体 . 陆学艺 . 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对话 · 争鸣 . 北京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0.
[6] 克劳斯 · 奥菲 . 福利国家的矛盾 .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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