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的概念辨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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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的概念辨识论文

  1 信息化社会。

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的概念辨识论文

  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下,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与传统模式已然不同。目前社会信息特征可以用 4V (Volume、Variety、Value 和Velocity)来概括,即体量大、多样性、价值密度低(抑或数据易变性)、速度快[1-2].2014年5月,美国白宫发布了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抓住机遇、保存价值》,旨在鼓励使用数据以推动社会进步,但其中不乏信息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论述。说明信息伦理或信息道德的相关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同伦理与道德一样,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也存在混用现象。很多教材和专着中认为信息伦理即信息道德。如沙勇忠等认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伦理与道德。

  中外很多学者都认为伦理与道德意思相同,用法不必作区分。美国伦理学家艾伦·格沃斯认为“这种同义词具有十分清楚的词源根据:伦理源自希腊文 ethos 一词,道德源于拉丁文 mores 一词,这两个词所表示的都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4].在一般使用上,伦理与道德经常被视为同义词“,伦理道德”作为一个词汇也经常见于各种出版物。

  也有学者认为伦理与道德在学术上应该区别、规范使用。尧新瑜在其研究中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认为“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5].

  王泽应认为伦理和道德皆指涉某种规范系统,若是严格加以区分,则伦理偏重于社会的层面,道德偏重于个人的层面[6].宋吉鑫认为应对伦理与道德做出限定,即道德是人们调节各种道德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一般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伦理是人们对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进行的系统化的哲学思考,在关于学理研究中,多使用伦理一词[7].

  3 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辨析。

  有些学者将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视为同一概念。但是笔者认为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应区别开来,原因如下:

  (1)伦理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很多人认为伦理和道德是相通的,但依然有伦理学研究专家认为两者不同。如钱广荣认为伦理与道德两者是不同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概念,伦理是一种特殊的“思想的社会关系”,道德是反映、建构和维护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系以及由此转化的个人道德品质。伦理是本,道德是末;伦理是体,道德是用,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8].伦理和道德的区别上文中已有所述,在此不再赘述。伦理和道德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不相同,与之相关的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自然也是两个概念。

  (2)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的核心要义(词根或来源)不同。信息伦理的核心要义是“伦理”,信息伦理可以认为是伦理的一部分,或是其中一种下属范畴。与之对应,从系统学理上讲,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应用型伦理学科。信息道德的核心要义是“信息”,是信息素养的一组成部分,目前主要是信息获取、管理和利用等过程中体现的主体的道德水平。两个概念不仅是范畴的区别,也有性质上的不同,信息道德可以认为是信息伦理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末”“体用”,即“本质与表象”的关系,可以用图 1 来表示。当然,图 1 是在假设伦理和道德具有可比性的条件下,在承认伦理和道德都可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前提下提出的,如辞海对伦理解释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通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如深究其本质或异质性,有不成立的地方,在此仅作参考。

  (3)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评价的对象(使用)不同。信息伦理评价的是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信息化社会下的意识形态,对象可以是一个民族或是一个群体。信息道德评价的是个体的人,针对的是一些现实的事情,如学术研究中的信息道德失范、医患关系或金融交易中信息掌握情况不对称的现象等。

  4 结语。

  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的两个核心概念,核心概念的辨析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学科体系,促进道德建设具有一定意义[9].伦理和道德在现实中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的,最终目的是在此过程中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与安定[10].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是大数据时代的两个重要概念,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信息社会下伦理与道德的概念延伸。信息伦理作为伦理中的一种,已成为一个体系,信息伦理学已然成为一个学科,如同网络信息学、计算机信息学等。马秀娟通过对 1996-2011 年国内信息伦理研究论文的计量分析,可以发现国内信息伦理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目前,信息伦理文献正呈指数模式快速增长,该学科在我国正处于发展时期,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有待进一步重视和提高[11].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ILA)主席保罗·泽考斯基(Panl Zurkowski)于 1974 年提出,并被概括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12].目前认为信息素养包括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四方面的内容。

  信息道德是信息素养的一部分,在大数据时代社会信息化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信息壁垒逐渐趋向于零,对个人信息道德要求也不断提高。已有学者认识到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困境[13],特别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大学生的信息伦理水平整体偏低,我国大学生的信息伦理教育与国外比较差距较大[14-15].当前我国信息活动的秩序混乱和信息伦理失范现象还广泛存在,这要求国内学术界应加快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步伐,在本土化基础上加快建立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加强信息伦理教育[16].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渊源颇深,很多学者使用过程中不加以区分,以致概念混淆。笔者认为,从学术规范论,应对这两个概念重新审视,使用过程中加以规范。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如能统一认识,使用恰当,便能体现中文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更能体现出中国文化的艺术魅力。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能在大数据时代文字使用、学术规范等方面引起各位专家关注与共鸣,以进一步探讨其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华平,高凯。大数据搜索与挖掘[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

  [2] 杨池然。跟随大数据去旅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 沙勇忠,王怀诗。信息伦理论纲[J].情报科学,1998(6):492-497.

  [4] 艾伦·格沃斯。伦理学要义[M].戴杨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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