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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普通技术知识,分析了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公知常识之间的关系,借鉴了欧洲专利局关于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公开不充分审查中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何看待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公众如何阅读专利文献,以及申请人撰写专利文献的尺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专利文献专利信息普通技术知识
一、问题的引出
专利文献是记载专利信息的载体,其记载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和战略信息。各类专利文献通过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以换取社会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公开的目的,就是将所记载的各种技术方案进行传播,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专利文献成为情报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满足情报分析和研究,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文献的撰写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来说是说明书要公开充分,这也是该专利权是否能够获得批准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内容是否要记录在专利文献中,常常有不同的看法。
近日笔者在审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该案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智能化鼠标控制方法,其能够“使得用户可以使用任意物品迅速到达电视屏幕的任意一个地方,从而大大提高了电视的交互功能”,该案的方案为:(1)通过摄像模块获取位于电视屏幕前的物体图像;(2)识别所述物体的运动轨迹;(3)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如果有则进行步骤4,否则结束或者继续判断是否整个过程会有点击命令产生;(4)获取所述点击命令,并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
审查员在审查中认为本案公开不充分,理由为:说明书没有公开“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的具体内容。而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步骤。申请人则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上述步骤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但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没有给出相关证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上述步骤。
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认定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判断说明书公开充分的主体,但分歧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应该掌握这两个步骤的具体实现过程。笔者不禁产生疑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通晓什么样的知识?什么样的内容必须记载在专利文献中?
二、问题的分析
(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分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定义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不再详述,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五个不同的知识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达到的程度是知晓,即应当知道,了解,洞悉,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的技术知识,不需要通过其它的渠道获得。而对于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达到的程度是能够获知,也就是说他仅仅是具备了获取所有现有技术的能力、方法、渠道,而不是知晓所有的现有技术。如果说指南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规定了达到的程度,那么对于所有的现有技术,指南规定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所有的现有技术方面应该具备的能力。同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是为了解决某些问题,在某些方面所进行的实验和测试能力。对于其它的两点,强调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审查中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再详叙。
可见,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审查主体是不需要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的,也不需要具备从其它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其仅仅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具备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知,《审查指南》中所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实施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暗含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实现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能力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普通技术知识呢?
(二)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
《审查指南》中给出了普通技术知识的名称,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笔者试图将其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比较以进一步的区分普通技术知识。
1.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
根据《审查指南》的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到的技术内容。因此,普通技术知识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现有技术,只是这部分“特殊的现有技术”的掌握程度很高,是知晓。
《审查指南》中还通过举例的方式多处列举公知常识,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这些证据都属于公知、常用的知识。显然公知常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的一种。那么是否普通技术知识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呢?指南中没有给出指引。对于某些公知的内容,如果由于其学科发展较为迅速,或者其它一些原因导致其没有被记载在词典、手册、教科书中,是否就不能认定其属于普通技术知识?通过全面检索得到的现有技术显然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但是否还存在部分普通技术知识介于所属领域最为基础的公知常识和全面检索的所有的现有技术之间?
2.欧洲专利局所定义的“普通技术知识”
带着类似的疑问,笔者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关于“充分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和EPO申诉委员会的判例,判断文献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普通技术知识”有以下三个原则:(1)基础手册、专著和教科书中公开的技术信息构成普通技术知识;(2)专利文献和经过全面检索获得的技术情报通常不构成普通技术知识;(3)如果技术领域比较新,由于教科书还不能提供相关技术知识,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也可能构成普通技术知识。
原则(1)与我国的公知常识的定义类似,从正面定义了什么样的技术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原则(2)的内容类似于我国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从反面限定了什么样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也就是说经过全面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而原则(3)是我国《专利法》中所没有的内容,可以视为对原则(2)的突破和补充。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笔者的疑问。由于新领域技术发展较快,已经被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在形式上转变为记载在工具书或者教科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这类型的内容可以通过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的方式予以弥补。
综上分析,在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明确定义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经验,“普通技术知识”的内涵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技术,包含公知常识但又不止步于公知常识,在一些发展较快的技术领域可以参考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同时为了体现该新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特点,已经广为传播,应当在文献数量上给予一定的要求。
三、对涉案申请的处理
在明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的技术水平后,再反过来看待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涉案申请。如果“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怎么来“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则本案公开充分,反之,则本案公开不充分。因为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必然知晓的。对于智能鼠标控制
这一新领域,可以采用一定数量的专利文献来证明其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CPRS中输入:(鼠标+指针)*摄像头*(智能+模拟),可以得到若干篇在本案申请日前公开了上述具体实施过程的专利文献。由此可见,“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的公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案的说明书对发明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四、对专利文献中涉及普通技术知识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在明确了普通技术知识可以不用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后,笔者尝试对专利审查以及专利撰写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中,审查指南列出了5种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况,审查员经常困惑于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应当检索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公开不充分判断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利用普通技术知识和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而实际审查中,由于审查员能力所限,不可能完全做到通过浏览申请文件即知晓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此时,可以采用各种手段补充普通技术知识,包括检索。因此,在公开不充分审查中不应当把关注点集中是否应当检索的形式上,而应当重点考虑通过检索,相关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说明书是否是清楚和能够实现的。
反过来,申请人在遇到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质疑说明书部分技术特征不清楚或者没有被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递上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材料予以佐证,如何看待该类证据?如同上文所分析的,应当考虑是否能够通过该材料证明相关技术手段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如果相关文献仅能证明未公开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认为说明书已经公开充分,否则将降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标准。如果一份说明书仅仅公开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部分,所属技术领域一名普通的技术人员将该说明书付诸实施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在社会公众方面,当阅读专利文献中遇到一些感觉不明白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考虑该内容是否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领域的文献以找到具体的实施方式,以帮助理解发明的内容。
最后,从申请人的角度,虽然专利文献中不必要求一定要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但为了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的理解所记载的发明内容,为了更好的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应当鼓励申请人在专利文献撰写时将一些不常见的、以及最新的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以降低公众理解发明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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