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不对称与结果不确定性集体行动的逻辑论文
[摘要]经典理论认为,由于自身的公共属性,集体物品会产生外部性,进而易导致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我国,该解释并不具有普适性。在我国,当集团目标的实现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时,集团内个体多面临高谈判地位交易对象,因此,通过谈判,可能产出公共或私人两种物品。引入外部性不对称的概念,能够修正和补充经典理论。建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机制,将外部性对称化,有利于打破该类困境。
[关键词]集体行动;外部性;外部性不对称;不确定性;合作博弈
一、案例的引入及问题的一般化
与传统的小农户直接面对大市场相比,农产品运销商作为连接农户与城镇农贸市场的纽带,在农产品的运销方面,具有规模效应和降低交易费用等诸多优势,而且与农户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相比,其对于农户利益是有所改进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我国,农产品运销商多以买方垄断者的身份而存在,因此,他们的行为在总体上改进农户利益的同时,又侵害到了农户的部分利益。
一般来说,如果农户能够与垄断运销商进行谈判,就有可能促使垄断运销商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而如果向同一垄断运销商销售农产品的所有农户能够以集体的形式与垄断运销商进行谈判,那么,谈判成功的概率还会大大提高。然而在现实中,笔者发现,这些农户往往缺乏与垄断运销商进行谈判的积极性。而且,通过调研,笔者还发现,对于个体农户而言,之所以缺乏谈判的积极性,是由于在谈判失败后,往往要独立承担因失败所带来的损失。而垄断运销商则基于这一事实,依靠经济或暴力手段,对农户采取类似于战争中所采用的“逐个击破”策略,即对每一个体农户单独实施威胁(如果谈判失败,那么,农户将会受到报复和惩罚),继而通过扩大农户谈判失败后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彻底打消其想要进行谈判的念头。另一方面,当个体农户为改善自身的利益而与垄断运销商进行谈判时(如要求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如果取得成功,那么,也就意味着垄断运销商垄断防线在事实上的瓦解,因此,其他农户的利益也会随之得到改善。这将使垄断运销商的利益大为下降。所以,对于垄断运销商来说,与不实施威胁和惩罚相比,实施威胁和惩罚更为可取。
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我国,这一策略除了被诸多的垄断者所采用之外,还被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某些企业的领导层所运用。借助于要独立承担谈判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这一事实,该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等主体的谈判积极性,并或多或少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二、经济学领域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经典理论及其发展评述
哈罗德·拉斯基、R. M.麦基弗以及奥尔森等人,将集团界定为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个人也拥有不同于组织或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1〕在这一概念框架下,集团所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某一群体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无论其内部机制如何,个体间具体关系如何,都可将其称作集团,而为集团利益和与集团利益相一致的个人利益所采取的行动,则又都可视作为集体行动,进而也就包括前面所描述的谈判类活动。
从方法上来看,经济学领域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经典分析,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被奥尔森等人所采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法,通过引入外部性和公共品理论(主要是准公共品),得出类似于奥尔森所述的“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一基本结论;二是被哈丁等人所采用的“博弈论”分析法,通过引入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得出在集团内部某方面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导致成员在选择是否会为集团目标而采取行动时,出现囚徒困境。〔2〕当然,在分析小集团时,两者发生了冲突(主要是由于对个体对于其相互之间的信息是否完全了解作出的假设不同所致,如果从假设与现实之间的吻合程度来看,博弈论分析法将更为合理)。但是,关于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两者都归结为,由于为集团目标而采取行动,所生产的是公共物品,因此会产生外部性,进而使得成员倾向于搭便车。也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述:“这些模式中的每一个,其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3〕而主要的区别只在于提出的具体解决方式上。如奥尔森提出了选择性激励;鲍莫尔认为政府应该实施强制性干预;〔4〕林毅夫认为要允许成员有退出和强制其他成员退出的权利;①〔5〕奥斯特罗姆强调要实行自治组织管理;等等。此外,诺思在奥尔森等人的研究基础上,分析了意识形态的作用。〔6〕其核心思想是,以扩大化的效用函数(将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因素放到效用函数之中)来代替收益函数,继而从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两方面来考虑其对于个体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此后,国内外学者围绕两个方向对经典理论进行了应用和扩展。一是以经典理论为基础,对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济现象进行了解释。关于该方面的文献有很多。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经典的理论模型进行了延伸,如Msangi〔7〕, Pras-ad〔8〕,范红忠〔9〕,张可云〔10〕等人考察了非对称外部性(主要指外部性在个体之间分配的不均等,与本文后面所提出的外部性不对称不同)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Poteete〔11〕,曾军平〔12〕,朱宪辰〔13〕等人考察了个体间的异质性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皮建才〔14〕考察了在中国这样的关系型社会,声誉收益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Zomeren等人〔15〕分析了个体对于集团或组织的认同感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Binmore〔16〕, Kahneman〔17〕,皮建才〔18〕,冯巨章〔19〕分析了公平感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等等。
然而,扩展性的研究虽从一些新视角对集体行动的逻辑展开了分析,却大都侧重于探寻影响个体收益或效用大小的具体因素,而对于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则同样坚持“集体物品的公共属性,导致了外部性问题的存在,继而使得成员倾向于搭便车”这一基本观点。而且,已有研究也多以分析确定性事件为基础。但正如前面案例所述,在现实中,存在着事后结果(行动的成功或失败)在事前不确定的一类集体行动②,其中又以集体或集体中的个体与高谈判地位者之间的谈判最为典型,而这恰恰是被已有研究所忽视掉的。进一步来说,对于该类集体行动,尽管个体在谈判成功时所生产物品一般具有公共性,进而也容易产生(正)外部性,但是当个体谈判失败后,却往往要独立承担因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即并没有产生负外部性,因此,此时所产生物品又具有很强私人属性。从逻辑上来看,在此种情形下,个体之所以缺乏谈判的积极性,应该是由这两方面所共同引起。这也就意味着,将外部性视为该类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显然是不尽合理的。
三、结果不确定性集体行动的界定与外部性不对称的提出———以集体目标的不同实现方式为切入点
(一)对集体行动的划分为引出结果不确定性集体行动,先对集体行动进行划分和归类是必要的。一般来说,关于集团目标的实现,或者说集体物品的生成,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一是通过集团内部自行生产,二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与市场的划分,可以把第一种方式归结为企业生产(如果不考虑R&D等技术创新活动,那么就可以简单的把该类集体行动表述为:通过一定的成本投入,就能得到一个确定数量的产出①),把第二种方式归结为市场交易。而从市场机制是否健全的角度来看,关于市场交易,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机制较为健全的市场中,与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地位平等,因此,通过讨价还价,就能够达成一致同意的交易条件,也就是说,通过平等谈判,就能够实现集团的目标(一致同意下所达成的协议);另一类是在机制尚不健全的市场中,与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主体相对于集团中个体而言,通常具有更高的谈判地位,而且由于其一般不会做出让步,因此,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同意的交易条件。
基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描述和划分,我们把集团目标或集体物品的实现方式归分为三类,继而也就引出三类不同的集体行动。与前述相对应,可分别称之为内部生产型、平等交易型和非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当然,还可以对上述三类再进行细分,但为便于下面的分析,本文暂且将其定为以上三类。
另外,在这里重点讨论一下关于不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因为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我国,谈判地位不平等的现象更加表现为常态,该类集体行动也更为普遍。另外,在后面的分析中会看到,导致其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也较为特殊。
(二)结果不确定性集体行动的引出与外部性不对称的提出在谈判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集团及其内部成员所谓的目标,往往是试图通过与高谈判地位者进行谈判,来实现利益上的改进(因为不满意于高谈判地位者所制定和提出的交易条件)。而对于集团内个体而言,通过谈判,可能产生两个不同结果:一是谈判取得成功,二是谈判失败。这也就是说,对于行动的结果,其在事前是不确定的。进一步来讲,从发生变化那部分利益的转移和分配上来看,在成功和失败两种情况下,个体所生产的又是两种属性不同的物品:在谈判取得成功后,参与谈判个体的利益会提高,集团内没有参与谈判的其他成员利益也会相应提高,因此,该个体在此时所生产物品是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而在谈判失败后,该个体一般要遭到高谈判地位者的惩罚,进而利益会受到损失,而集团内的其他个体,由于没有参与谈判,会免于遭受报复,因此,对于此时的谈判个体而言,其所生产的是私人物品,尽管是“坏”的物品。这一现象也可简短表述为:在个体谈判取得成功时,会产生很大的正外部性,但是当其谈判失败后,却没有产生负外部性。本文将此种现象定义为外部性不对称②。
四、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原因
———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 对于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原因,本文主要应用非合作博弈中的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来展开讨论。
为便于分析,采用先以两个个体组成的小集团作为研究对象,然后再向大集团扩展的研究模式。此外,为尽量地简化分析,这里暂不考虑个体间的异质性问题,即假设该小集团是由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所组成。③(一)内部生产型与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1.由两个个体组成的小集团。关于这两类集体行动,虽然一类是通过集团内部生产来获得集体物品,一类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交易来获得集体物品,但是,两类集体行动还具有一个突出的共性,即通过一定的成本投入(采取行动),就能够实现集团目标。因此,如果从主要的博弈程序来看,就可以具体表述如下:(1)博弈要素参与人:两个个体(个体1,个体2);
战略:两个个体的战略集合(采取行动;不采取行动);
规则与支付:两个个体同时行动。具体的规则与支付如下:①如果两个个体同时采取行动,那么每个个体付出C1单位的成本,同时增加R单位的收益(R>C1)。②如果两个个体都不采取行动,那么付出成本为0,获得的收益不变。③如果只有一个个体采取行动,那么该个体付出成本为C2(C2>C1),同时,两个个体都增加R单位的收益。
④假设行动的成本不变,那么个体参与谈判的概率为P (R) (R是一个个体认为自身理应多得的收益,而且个体预期的高收益会提高其行动概率,即P′(R) >0)①。⑤上述信息为双方的共同知识。
(2)贝叶斯均衡的导出
按照上面的规则与支付,对于个体1而言(同样适合个体2),只有下列不等式成立时,其才会采取行动:P (R)×(R-C1) + [1-P (R)]×(R-C2)>P (R)×R+0如果将收益与成本之差称之为利益,那么,不等式左边两项就分别表示个体1采取行动的前提下,个体2采取和不采取行动时,个体1所获得的预期利益。不等式右边两项则表示个体1不采取行动,个体2采取和不采取行动时,个体1所获得的预期利益。
从均衡的角度来看,当上述不等式不成立时,个体1就不会采取行动,同样的道理适合于个体2,进而也就出现了集体行动的困境。抛开成本及具体成本结构所带来的影响,关于该不等式,如果其没有成立,则主要是受到左边第二项和右边第一项的影响,而该两项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某一个体在单独采取行动时,除了自身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外,另一个体也能够无偿享有部分利益(从左边第二项来看,此时个体2虽然没有参与行动,却无偿获得了P(R)×R单位的利益,而从右边第一项来看,此时个体1虽然没有参与行动,也能够无偿享用P(R)×R单位的利益)。也就是说,外部性问题的存在,使得不等式左边第二项大大缩小,不等式右边第一项大大增加,进而增加了其不成立的可能性。这无疑与经典理论所提出的观点不谋而合(虽然与奥尔森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出现了一定的不一致现象),即由于集体物品的公共性,产生了外部性问题,进而大大降低了个体为集团目标而采取行动的可能性。
2.由多个个体组成的大集团。关于大集团中的某一个体是否具有为集团及自身目标而采取行动的积极性,如果还是构建博弈模型来探讨,那么将十分复杂,而且由于计算的繁琐,很难得出直观性的结论。为方便分析,本文所采用的是从上述的博弈思想入手。如果以某一集团为例,那么具体的思路则是:在该集团内,随着成员数量的增多,某一个体在采取行动和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的差距将缩小,而采取行动,又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在大集团内,成员必然更加倾向于搭便车。
(二)不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原因关于该类集体行动,主要是通过与高谈判地位交易对象进行谈判,来实现集体物品或集团目标。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平等,使得谈判会面临成功和失败两种结果,也就是说,集团目标有无法实现的可能。因此,结合前面对该类集体行动的描述,并引入与成功和失败有关的概率问题后,可将主要程序具体描述如下:1.由两个个体组成的小集团(1)博弈要素描述参与人:两个个体(个体1,个体2);
战略:两个个体的战略集合(与高谈判地位交易对象谈判;不与高谈判地位交易对象谈判);
规则与支付:两个个体同时行动,具体的规则与支付如下:①如果只有一个个体参与谈判,且谈判取得成功,那么,该个体自身会付出C1单位的成本,同时,两个个体都会增加既定的R1单位收益(R1> C1)。②如果只有一个个体参与谈判,且谈判失败,则该个体不仅会付出C1单位的成本,同时还会遭到高谈判地位交易对象的报复,导致R2单位的损失。③如果两个个体都参与谈判,且谈判失败,那么,双方都会付出C2(C20)。⑥个体谈判成功的概率函数为Ps (n) ( n=1, 2; Ps (n)≤1,且单调递增。即参与谈判的'个体越多,谈判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大①)。⑦上述信息为双方共同知识。
(2)贝叶斯均衡的导出
根据上述的规则与支付,对于个体1而言(同样适合个体2),只有下列不等式成立时,其才会参与谈判:P(R1)×[Ps(2)×R1-C2]+(0-C2)+[1-P(R)]×[Ps(1)×R-C1]+[1-P(R)]×[1-Ps(1)](-C1-R2)>P(R)×Ps(1)×R+0+0首先,不等式左边前两项分别表示个体1参与谈判的前提下,个体2参与谈判时,在谈判成功和失败的情况下个体1所能够获得的利益;后两项表示个体1参与谈判,个体2不参与谈判的情况下,谈判取得成功和失败时个体1所获得的利益。其次,不等式右边前两项表示个体1不参与谈判,个体2参与谈判,在谈判成功和失败的情况下个体1所获得的利益;第三项表示两个个体都不参与谈判时,双方所获得的利益。
从均衡的角度来看,当上述不等式不成立时,个体1就不会参与谈判,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个体2,进而也就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从该不等式来看,抛开成本及成本结构的影响,如果其没有成立,应主要受到三方面的影响:一是不等式左边的第三项。该项表示个体1参与谈判,但个体2没有参与谈判,谈判取得成功时个体1所获得的利益(应该看到,此时会有P(R)×Ps (1)单位的利益被个体2所无偿享用)。二是不等式左边的第四项。该项表示个体1参与谈判,个体2没有参与谈判的情况下,谈判失败后,个体1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此时个体2所遭受的损失为0)。三是不等式右边的第一项。该项表示个体1不参与谈判,个体2参与谈判并取得成功时,个体1所无偿获得的利益。
如果仅从不等式左边第三项及右边第一项来看,关于该类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的原因,也与经典理论所提出的观点相符。但正如本文于前面所述,该类集体行动之所以会面临困境,还在于某一个体单独参与谈判时,其谈判失败后,要独立承担失败所造成的损失(不等式左边第四项背后所隐含的问题)。因此,如果将上述三项结合到一起,则恰恰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观点:个体是否采取行动,主要是受外部性不对称这一因素的影响。
2.由多个个体组成的大集团。同样,从上述的博弈思想入手,一方面,随着集团内成员数量的增多,某一个体是否参与谈判,对谈判结果的影响将越来越小,而且即便是谈判取得成功,大部分利益也会被其他成员所无偿享有,即所生成的物品会产生更大的外部性;另一方面,在成员数量增多时,高谈判地位交易对象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更加坚定其拒绝某一个体所提出的条件的信念。也就是说,在大集团内,对于某一个体而言,其是否参与谈判,对谈判结果的影响将显得更加地微乎其微,而参与谈判,遭到拒绝和惩罚的可能性又相对较大。因此,与小集团相比,对于大集团内的成员而言,外部性不对称性的存在,将使得搭便车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五、打破该类集体行动困境的措施———对传统观点的补充 如前所述,对于如何打破集体行动的困境,传统理论提出了选择性激励等诸多解决对策。当然,不同的集团适合于采取哪些对策,应该通过具体的分析来确定。然而从总体上来说,这些措施更适合于解决内部生产与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的困境。对于不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本文认为,在外部性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是从打破其所面临困境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效果、效益和公平的角度来看,与采取选择性激励等措施相比,在集团内建立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机制,将更为可行。该项机制的建立,是为了将个体在行动失败时所产生的私人物品转变为公共物品,进而实现外部性的“对称化”,而非内部化,并通过外部性的对称化,来带动个体之间成本收益格局的改变。与实现利益和风险的内部化相比,建立这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将更容易为成员所接受,因此,其面临的阻力也较小。
小结
通过对已有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分析思路、方法及主要结论进行简要评述,本文发现,其还存在不足之处,那就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成员倾向于搭便车这一基本结论具有普遍性,但是,将集体物品的公共属性作为突破口,进而应用外部性理论来分析成员为何缺乏为集团和自身目标而采取行动的积极性,并不具有一般性,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我国更是如此。基于这一点,本文依据集体物品的不同提供方式,将集体行动划分为内部生产型、平等交易型和非平等交易型三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外部性不对称的界定,对博弈模型的构建和分析,得出了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关于内部生产型和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导致其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传统的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而且提出的对策也相对有效;第二,关于非平等交易型集体行动,引入外部性不对称的概念,能够更好地解释其面临困境的原因。另外,与已有研究所提出的一系列解决对策不同,本文认为,由于制定和实施成本等方面的约束(尤其是大集团内),当存在外部性不对称的问题时,为提高个体行动的积极性,更为简捷和可行的办法是,针对该类行动,在集团内部建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机制,继而通过将私人物品转化为公共物品,来实现外部性的对称化,并推动集体行动从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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