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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权分类及水权体系论文
面对水资源短缺、水质污染的严峻形势,我国学界从上个世纪末就开始关注水权问题,并逐步认识到了水权制度在水资源管理、配置与水市场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综观已有文献,至今没有对水权的内涵与内容以及水权的体系结构有一个完全一致性的说法。不仅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水权理论,也没能使水权理论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配置及有效保护”的智力支撑。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试图对水权的内涵、类型及其权利体系做一翻梳理和系统分析,并对中国水权体系的建构提出设想,以期对水权理论创新和水权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水权的含义
对于水权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了解释。但主流观点认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对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 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本文认为,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或水资源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某一水体(水量)或水资源量所享有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利的总和。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水权是一种法权①。
即水权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正如法兰西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那样:“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阿尔钦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产权词条中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水权同样是社会或政府认可的,由法律或制度所规定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社会公众的认可,权利主体则不会真正有效拥有该权利。
第二,水权是一种物权或水量权。
水权是权利人基于特定水体或水资源而产生的,针对特定水量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特定水体的水量或水资源量,就谈不上水权。同时,由于不同的水体或水资源存在质量上的差异,所以,水量权又是具备一定水质的水量权。水权是水量权与水质权的统一。
第三,水权是一个权利束。
水权既包括权利人对某一特定水体(水量)或水资源量所享有的所有权(归属权)和占有权(控制权),还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是基于某一特定水体(水量)或水资源量而确立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其中针对某一特定水资源量或特定水体水量而享有的所有权是水权的基石与核心(母权)。没有水之所有权,其他权利则无从谈起。
第四,水权是涉水者之间存在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也是调节权利人之关系的制度与规则。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的重要性在于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菲吕博腾,配杰威齐则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既然水权也是一种产权,所以,水权同样也并不仅仅是人与水的关系,而是基于水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制度总称。其中,人与人之间的水事利益关系是水权的客观内容,它决定了水权的社会属性;而规范这些水事利益关系的制度与规则, 则是水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水权是水事利益关系与水权制度的统一。
二、水权的类型及其权利体系
很多学者往往从不同角度对水权进行分类:一是根据水权主体角度将其分为国家水权、法人或社团水权、自然人水权等;二是根据水权客体及其存在状态将其分为流域或河流水权、湖泊水权、地上水权、地下水权、水库水权、池塘水权;资源水权、产品水权等;三是根据水的用途将其分为工业水权、农业水权、生态水权、生活水权、航运水权、发电水权等;四是从水资源管理与控制角度将其分为取水权、排水权、蓄水权,等等。但是,本文认为,无论从那个角度对水权进行分类,都必须坚持“主体与客体相统一,权利属性与权利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否则就会造成水权分类的混乱,从而使得水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是狭隘化,就是宽泛化。前述分类除了第一种分类外,从表面上看似乎很全面、很合理,但其分类与其说是一种水权分类,倒不如说是一种水资源分类,或者说是对水权之使用权或管理权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不仅会导致水权内涵的狭隘化,也难以表明水权的权利主体是谁,权利属性又是什么,更无法表明水权所蕴含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无助于水权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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