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论文
摘要:公允价值问题近十几年来一直是国际会计前沿中一个极富挑战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公允价值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时达成的共识。我国有关公允价值的法规已经出台,其适用范围,运用准则对金融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新的挑战。因此,通过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和在新准则中的运用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分析,为公允价值在今后的更多领域发挥其功能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运用价格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可见,公允价值的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我们要注意公允价值与现值的区别。首先要明确一点:现值并不是一种计量属性,“因为任何一种计量属性,都必须可用于交易或事项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初始计量),而现值则不可能。现值总是将未来的价值考虑货币的时间因素折算为现在的价值。所以,初始计量不存在什么现值问题,但是运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技术却可以寻求无法观察到而直接由市场决定的一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二、目前我国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在新准则中部分地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是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中也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目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另外,在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中,也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利润操纵。
三、公允价值在我国新准则的运用分析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运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意味着地产公司可以对两种模式进行选择,而且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从原有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准则还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之所以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了,主要是折旧的部分已经通过公允价值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相应地得到了补偿。
上述规定可能产生以下影响:原先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的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这必将引导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新会计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的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
(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运用
早在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就曾引入过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债务重组收益作为利润反映。但由于当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及监管等所存在的问题,公允价值的使用非但没有体现其应有的公允性,反倒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借口,于是,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中不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再次产生严重的利润操纵现象,此次新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在引入公允价值时规定: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同时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应记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的债务人能够得到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以将豁免的债务算为当期收益,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这一做法显然有别于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债权人损失和债务人利益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更为严谨。
(三)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运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在公允价值计量法下,不会产生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不作账面处理,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所以此时企业仍可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来人为调节利润。按照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大股东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不断向上市公司输送收益。虽然这些非经常性损益不会立刻改变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但优质资产的注入的确会提高上市公司价值的重估,而且如果上市公司对注入的优质资产提高管理水平,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甚至可能令上市公司的成长出现拐点。所以,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价值,既能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也能使上市公司的业绩有较大提升。
(四)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方面的运用影响分析
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ASBE)中与金融相关的准则有4项,即:ASBE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ASBE23号金融资产转移,ASBE24号套期保值,ASBE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在短期投资方面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只采用市价法。因此,这种新做法将会使上市公司的短期投资的部分利润浮出水面,使得公司业绩有所提升。新的投资准则,修订了投资的分类方式。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但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那么目前两市之中拥有大量法人股的上市公司,未来出售,则体现在当期业绩之中,目前则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之中,也就是单位净资产将出现大幅增加。
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公允价值的运用,使新的会计准则顺应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日益复杂发展趋势,这也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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