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可能性及意义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目标在于消除或减少各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别,增加相互之间的共同点,使之逐步趋于一致,从而使提供的财务信息在国际间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可能的:
1、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正是由于会计有很强的技术性,因而使会计拥有天然的国际化的本性。比如,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如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等,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否认;作为复式记账法基础的会计方程式则是各国共同遵守的信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实现原则、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都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原则。这一切都说明,会计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原则和方法都可以为所有国家所采用。
2、经济运行方式的趋同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提供了可能性。,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共同特点是大力培育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公司成为的主要组织表式,国家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实施不同的程序的宏观调控等等。经济运行方式的趋同为采用相同或相近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提供了必要条件。
3、各国政府和组织日益认识到开展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活动;在制订和修订本国会计准则时,充分借鉴和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惯例。这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4、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的交流日趋频繁,各民族交往日渐增多,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创造了外部环境。
5、国际性和地区性经济、政治组织的增多,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作用的不断加强,一系列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计专业团体(包括IASC、ICAC、IAA、CAPA等)、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专家工作组、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等的成立,以及他们所从事的艰苦而富有成效的工作,都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创造了条件。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化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1、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有利于发展国际投资二次大战以后,国际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改进经营管理,加速技术进步,使产品不断地更新接代,合理而节约地利用资源。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在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需要大量的外来投资。在资本流动过程中,一方是资金需求者,一方是投资者,双方都需要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对投资者来说,如果能够很快地掌握资金需求者真实可靠的、详细的和明白无误的财务信息,那么他就会迅速作出判断和决策。反之,如果缺乏这种必要的财务信息,他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决策。要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在国际上具有可比性、可信性,就必须协助调各国的会计准则。同样,资金需求者也需要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
2、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有利于加强跨国公司的管理和促进跨国公司的发展近年来跨国公司的发展异常迅速,不仅发达国家组织跨国公司,发展家也开始组织跨国公司,有些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遍及全世界。这样,如果身处世界各国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都是以基本相同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那就不仅会简化财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会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经营情况的对比、和考核评价。
3、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有利于推进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国际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孤立于世界经济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间的贸易越来越发展,越来越扩大。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购销双方都需要利用披露的财务信息来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如果购销双方都依据基本相同的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表,披露财务信息,那就有利于双方的了解和沟通,有利于作出判断和决策。所以说,会计准则的协调化对发展国际贸易来说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4、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能使企业会计部门节省开支,降低编制财务报表的成本。
在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企业会计部门往往需要编制许多套不同的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国家会计信息例行得的需要。这样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务的巨大浪费。如果各国对会计报告与披露的要求不存在过多过大的差别,就能大大降低会计方面的开支。同时,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对降低审计方面的开支也具有同样的作用。
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对会计准则的协调活动
推动会计准则协调化的.主要政府间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它们在会计准则协调方面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下面分别简要介绍这三个组织以及它们在会计准则协调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联合国70年代初期,联合国开始参与国际会计协调工作。1972年设立了跨国公司委员会和跨国公司中心。1974年在题为《在发展和国际关系方面跨国公司的》的年度报告中提出:由于跨国公司活动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方面缺乏统一的形式,因而使可比性受到限制。报告建议,在跨国公司委员会的赞助下召开专家小组会计,考虑制订标准化的会计和报告准则。跨国公司委员会和经社理事会均赞同这个建议。
跨国公司委员会于1976年初任命成立了“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专家组”。这个专家组于1977年提出了一份名为《跨国公司会计和报告的国际准则》的报告,这份报告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后来这份报告和秘书长的建议一并提交给1978年5月召开的跨国公司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但报告未被采纳,主要原因是由于专家小组成员不是各个国家的政府代表,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1979年5月11日成立了“关于会计和报告的国际准则的特设政府专家工作组。”这个工作组由34名代表组成,全是政府代表。特设工作组的任务是:在考虑1977年报告和各国际会计组织的意见并照顾有关组织的见解的基础上,拟定出一套为国际所接受的会计和报告准则。特设工作组的成果要向跨国公司委员会的报告。
1982年,联合国接受了特设工作的建议,成立了“和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这个工作组要向跨国公司委员会报告其活动情况。工作组由34个国家各选派一位会计专家组成。派代表参加工作组。工作组于1983年召开了第一届会计,会上展开了广泛的争论。有些争论反映了发达国家和中国家利益的矛盾。其后,工作组从1984年到1995年,共召开了13次会议。1995年召开的工作组第13届会议的主题是“关于环境会计的讨论。”
总之联合国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会计协调工作中作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
二、欧洲联盟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由3个独立的共同体组成: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共同体。
到1993年初,该联盟已具备了一个真正的“单一”市场,或者说共同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人员、商品、劳务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尽管有些部分仍有待于全部实施。欧盟成员国1991年12月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一致同意使这个联盟成为更大的经济、货币和联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这一天,欧洲共同体正式成为欧洲联盟,欧洲3个共同体的委员会成为欧盟委员会。欧盟的主要机构是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的欧洲法院。成员国一致同意把一定程度的国家主权交给欧盟机构,并在对这些权力的共同管理中进行合作。
欧洲联盟内部的决策程序大体是这样的:各种法令草案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然后提交给部长理事会,经过部长理事会以及欧洲议会和经社评议会的审查,原草案如需修改时,再送还欧盟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制定修正草案,最后由部长理事会批准成为法令。
欧盟制定的法令,依其所具约束力的程度可分为“规则”、“指令”、“决定”、“建议”、“意见”。其中,指令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一方面留给成员国以一定量的处理余地,另一方面在谋求协调各国的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到1984年为止,由部长理事会批准的指令以及由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指令草案共有13个,其中与会计准则协调化关系最大的有第4号、第7号和第8号指令。下面仅就这几条指令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一)关于第4号指令-公司的年度决算报告(1978年制定)
第4号指令的制定经过是:1971年提出草案,1974年提出修正草案,1978年形成正式指令。欧共体成员国根据指令修订国内法的截止期限为1980年8月1日,在成员国内开始适用的期限为1982年2月1日。
第4号指令是为了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而制定的最低限度的文件,通过这个指令谋求在一定范围内协调成员国不同的会计准则。
第4号指令的第4号指令由“前言”,“适用公司的法律形态”(第1条),第1章“总则”(第2条),第2章“关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总则”(第3条-第7条),第3章“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分类”(第8条-第14条)第4章“关于若干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规定”(第15条-第21条),第5章“损益表的项目分类”(第22条-第27条),第6章“关于若干损益表项目的规定”(第28条-第30条,)第7章“计价标准”(第31条-第42条),第8章“报表注释的内容”(第43条-第45条),第9章“营业收入报告书的内容”(第46条),第10章“披露”(第47条-第51条),第11章“审计”(第51条),第12章“附则”(第52条-第62条)。这些条款涉及公司会计和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关于第7号指令-合并决算报告(1983年制定)
1983年制定第7号指令。由各成员国依据指令形成国内法的期限是1988年1月1日,于1990年以后开始适用。
第7号指令的制定,意在协调各成员国在企求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准则,也可以说,它是对第4号指令基本内容的补充,第7号指令由前言和第6章51条组成。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处理公司合并的不同会计;
2、合并财务报表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和报表注释组成;
3、真实公允的观点应处于最优先的地位;
4、估价标准原则上根据第4号指令的规定;
5、商誉的处理方法;
6、在联属公司内拥有股份时采用权益法会计;
7、可适用的会计原则(如一致性、合并公司间一项目的相互抵消等);
8、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
9、合并财务表的审计;
10、合并营业报告。
关于成员国根据第7号指令修改本国法律的时间大体如下:西德于1985年,法国于1985-1987年,爱尔兰于1988年,西班牙于1986年,而荷兰和希腊将指令中的部分规定纳入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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