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析论文

时间:2023-05-02 15:57:3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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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析论文

  1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析论文

  1.1户籍制度不健全

  户籍制度直接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由于我国的现行户籍制度附着了许多经济社会和福利保障权利,已经演变成一种区分身份等级的指向标,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严重失衡,形成了难以打破的城乡二元格局。农民工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表面上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但由于他们的户口仍然属于农村,所以仍然处于不能享受到和城镇人口相等的社保福利的状况。同时由于长时期脱离农村,也不能享受到农村的社会保障利益,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二者中间的尴尬地带,进退两难。

  1.2社会保险制度不合理

  首先,城镇社会保险起点高,缺乏灵活性与合理性。云南省的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生活水平低和文化素质不高等现实状况。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农民工只需自己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其余的均由用人单位进行购买。由于企业自身实力的有限和农民工收入水平的局限性,感到负担太重,不愿承担这方面的支出,所以必然降低双方的参保积极性。其次,由于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导致保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由于云南省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各异,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缺陷,各个地方之间政策不统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年限无法累计,转移接续手续复杂,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农民工群体后顾之忧。自由退保,是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弊病,反复参保、退保的现象频繁出现,无形中增加了社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农民工的利益也遭到损害。现行规章制度只退个人上交的份额,原单位上交部分却由政府享有,用其填补基金缺口,大大损害了农民工本应享有的社保权益。

  1.3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和合理,尤其是有关对人民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关注度逐渐提高,社保福利辐射范围更广更切实关乎人民的需求,城镇社保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因其自身实力的局限及社会地位较低,使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很低。当前,虽有少部分地方法规和文件涉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其成效甚微,由于监管疏忽,致使其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

  1.4利益相关者不重视

  首先,由于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参保不够重视,对自己以后能否真正享受到社保政策上所给出的福利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现有的收入用于购买保险是一种只会增加开支的错误行为。从农民工所在单位来看,多为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低技术行业。这些用人单位实力弱,社会地位低,为求自身发展,核心理念就是追求最大利润,所以不愿为农民工购买保险成为企业常态。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没有出台明确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导致没有一套权威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农民工社保权利得不到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定位和制度模式选择

  在城镇化过的进程中,农民工是工人和农民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群体,目前,农民工开始分化成两个部分,一是最终以返回农村为标准,一种是成为了城镇居民。农民工群体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过渡性,所以“过渡”性的保障途径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为了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相关权利,在与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衔接的情况下,考虑农民工群体的现实情况,运用制度创新的手段,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如吸引、分化等。此外,还应在扶持力度方面继续努力,充分发挥社保的吸引能力,使得农民的后顾之忧得到彻底的解决。

  2.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内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让其获得工伤、职业病等补偿。有关监督部门要积极发挥自身的监督功能,利用政府的权威身份对用人单位施压,督促用人单位相关责任的履行,若企事业单位没有履行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应按条例严厉惩罚。同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积极制定适合云南省情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和机制,尽可能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2加快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据了解,在云南省的农民工群体中从事建筑业的人数较多,而由于建筑行业的高危险性和污染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为了给农民工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可以让农民工既参加工作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结合农民工自身情况,降低门槛,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个人支付比例、住院押金等方面的政策,使之更好满足农民工切实需求,减轻农民工的负担,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更好地为农民工的健康保驾护航。

  2.3实施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在对云南省的农民工进行走访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可以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累积模式。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用,以用工单位为导向,提高养老保险所占参保比例,降低个人缴费支出,同时缴费总额由个人享有,并可查询其缴费记录和账户积累情况。此外,若参保农民工意外死亡,其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基于农民工自身带有复杂性,所以因个体的不同对社会保障需求也不同,应因人而异制定保障制度,如分层保障。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是现行制度的组成部分,应积极鼓励该群体加入社会保险,如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险种。与此同时,现行的保险制度也应得到完善,农民工应能够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采用过渡性的办法,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将个人相关社会保障权益计入账户。以身份证为信息登记依据,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该措施的施行,使农民社会保险年限得以累计,及时高效地转移接续,大大消除了流动性大给农民工带来的忧虑。

  3相关建议

  3.1政府建立完善相关政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合理完善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户籍制度,弱化户籍制度对人们身份等级的区分作用。由于户籍制度的约束,也为了享有其本该拥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农民工不断奔波于城市农村之间。所以,改革户籍制度,消除二元分化,彻底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隔阂,逐步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公正公平,使农民工能够完全融入城市,不被户籍制度拒之门外,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企业政府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对于侵害农民工正常利益的企业,政府要严惩,利用自身权威优势对用人单位施压,促使其对员工应有责任的履行;积极发挥相关监督部门的作用,使国家出台的各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正确实施,给农民工带来切实的福利。

  3.2企业积极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劳资双方应该正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云南省的农民工群体中,大部分人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甚至有的农民工连劳动合同的概念都不了解,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仅占40%。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少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所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同时,企业应该树立良好的发展理念,企业的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实现企业与员工的良性循环发展,员工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只有切实以员工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的企业才能真正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实现。

  3.3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

  市场中存在着一种常见的现象———资强劳弱,尽管农民工群体的人数比例大,但由于自身实力的局限,使其不足以与相关单位抗衡,怎样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应开拓相关的渠道使农民工的思想得以表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建立相关组织,如农民工工会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在发挥服务作用的同时履行监督职能,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帮助他们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提供相关就业援助,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降低农民工的失业率,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3.4农民工应完善自身维权能力

  政府等相关部门在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农民工不应该将全部的希望寄予外部力量,应该壮大自身实力,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切实利益。首先,农民工应该提升自身文化素质,向新型农民工转变,为自己赢得话语权。云南省的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社会地位低,生活水平不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通过培训再学习等方式来增强自身实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对参保应有正确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参保积极性。

  4结束语

  参保是一种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行为,是一种正确而有效的解决后顾之忧的保障方式,云南省农民工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将眼光放长远,积极参保,同时,随着我国法制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公开透明性,应该对我国的政策制度抱有十足的信心,摒弃自身的思想包袱,立足于未来,保障自己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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