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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一县两制模式构思及其可行性论文
摘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县一制”筹资模式基础上,提出了“一县两制”的筹资模式。这种创新的筹资模式从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论证其可行性。这种筹资模式的推行有助于解决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中筹资水平低、不能满足不同经济能力的农民需求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农民的受益水平。
关键词:“一县两制”;补偿比例;筹资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实行数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但从长远来看,也存在着些许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低,保障水平低始终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仅靠国家(包括中央财政、省、市级财政)补贴来提高筹资水平,进而达到提高保障水平的方法,终究是有限的,整体大幅度提高农民的缴纳数额又不太现实,那么能否让有能力的农民自愿提高缴纳数额呢?本文提出的“一县两制”模式正是对此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一县一制”筹资模式
关于“一县一制”模式下筹资与补偿存在的问题。传统的单一的合作医疗筹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医疗的发展,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对策,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结构的人群,制定不同的多层次的筹资和报销政策。对不同收入状况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如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征缴自付保险金多,而一般无稳定收入的人口则缴费较少,对一些较为贫困的个人给予全额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应实现资金筹集的多元化,即农民个人、集体、各级政府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也要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的援助。此两种虽然都是多元渠道相关研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农民个体内的多元化,而后者是国家、集体、农民三个筹资主体以外的社会力量筹资,后者的筹资没有保证,只能作为补充,所以笔者认为,前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对合作医疗提供资金相对更有保障。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筹资和补偿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如何合理设计筹资与补偿的方案,使其可持续发展已迫在眉睫。
由于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不可能一下子建立起全面的、较高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所以只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农民的重大疾病上,为农民建立最基本的“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因此要坚持建立重大疾病保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体系。
综述以上学者的研究,同一县域多层次的农民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对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就存在差异,“一县一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农民的需求。目前,少有学者对现在条件下农民需求设计更好的筹资模式,本文提出“一县两制”来满足这一需求,以提高筹资水平,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二、“一县两制”筹资模式的提出
对于农村合作医疗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实行两种或多种筹资与补偿标准,我们称之为“一县两制”筹资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同一县(市)区域内农民收入水平相差很大与现有险种单一、缴费标准单一等矛盾存在提出的。
“一县两制”筹资模式,简单的说,就是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缴费标准,多交多受益,少交少受益。“一县两制”中的“两”是与“一”相对,是多的意思。“一县两制”筹资模式是在国家对每个参合农民补贴不变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农民通过多缴费来获得多补偿的一种制度。对其基本要义可以归纳如下:
(1)国家对每个参合农民的补贴不变;(2)有经济能力的农民在原有交费的基础上,再交纳人均新农合资金量(即国家补贴金额与个人交纳额总和)。
对于“一县两制”筹资模式中具体的个人缴费方式,我们假设人均交费为R,国家补贴为G,则人均新农合资金量为R+G。也就是说,如果该县实行“一县两制”(暂且规定只允许多交一倍于原有人均新农合资金量),则多交费的农民需要交纳R+(R+G)(这里我们可以把原有制度下交纳的金额称为“一份”,把多交一倍于原来人均资金量的称为“两份”,以下同)。
“一县两制”筹资模式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结构的人群,制定多层次的筹资和报销政策,可以满足同一区域内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众的需要。同时,“一县两制”筹资模式对不同收入状况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如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征缴自付保险金多,而一般无稳定收入的人口则缴费较少,对一些较为贫困的个人给予全额拨付。因此,“一县两制”筹资模式的作用,概括来说就是,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整体筹资水平,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三、“一县两制”可行性理论论证
对于农民而言,“新制度”是否可行,很大程度上在于该制度能否带来相对于“原制度”更大的益处,在多大程度上带来益处,或带来益处的同时要承担多少损失的风险。参加哪种制度,对农民的区别在于个人出资与得到补偿的差额的多少,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个差额为多少才使得参加“新制度”的农民受益更大,我们称这个使得参加“新制度”的农民比参加“原制度”的农民受益更大的“差额的多少”为农民的得失平衡点。下面我们将分析农民的得失平衡点。
参加“原制度”的一位农民发生补偿金额C时,需有①农民的基金垫付;参加“新制度”的一位农民发生补偿C′时,需(也即),参加“新制度”的农民的基金垫付,不难看出,n≤m所以在相等的医药费用情况下,参加“新制度”的农民需要垫付的人数永远小于等于参加“原制度”;参加两种制度在相等情况下所得补偿总额为(C′-C),只有当C′-C=2(1+P)R-PR时,即C=时,农民参加“新制度”得到的补偿与交纳资金正好相等,所以这就是农民选择“新制度”的得失平衡点。
例如,假定R=10,P=3,如果补偿总额为2000元,在“原制度”下,则需要有2000/(10+30)=50位参合农民的基金垫付;如果在相同的医药费用下,参加“新制度”的农民的补偿总额为C总′=C总=3000元,n=m/2时,则3000/2(10+30)=37.5位农民的资金垫付;
假如,n=m/2,P=3,R=10,由上面公式C=,C=100,可得出在“原制度”下能获得100元补偿费用时,参加“新制度”与参加“原制度”是等同的,也就是说,n=m/2时,“原制度”下能得到100元的补偿,“新制度”下农民可得到150元补偿,而两者的差值正好是参加两种不同制度所交费用的差值。所以说C=,是农民选择“新制度”的临界点。“原制度”下多于150元的补偿,参加“新制度”就是比“原制度”更受益的选择。
四、一县两制”可行性实证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与经济条件是分不开的,筹资水平的确定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个人交纳资金数额与农民的承受能力要适当。通过到石家庄A市农村调研得到的第一手材料,可以认为,目前农民已经具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济条件,也基本具备参加“新制度”的经济条件。2007年石家庄A市农民人均筹资水平是30元,个人交纳10元,国家补贴每位参合农民20元。访谈过程中,农民对此标准,普遍认为是比较低的,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有的甚至认为补偿的这点钱根本帮不上什么忙,愿意通过多交钱的方式来获得多补偿,只要按正常操作过程,违规现象少些,农民还是愿意接受“新制度”的。
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都是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瓶颈”。不管是旧的农村合作医疗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来实行“一县一制”。因此,“一县两制”作为新生事物,必然会受到各种障碍,这种障碍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质疑,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但我们前面的论证表明,“一县两制”的筹资和补偿模式,对所有的参合农民来说均具有良好的公平性,对国家和个人来说,相对“一县一制”而言都有更多益处,具有较好的可行性。“一县两制”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补偿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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