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创新论文

时间:2023-05-03 01:51:5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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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创新论文

  摘要:江苏学前教育事业正在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的进程中,现行督导评估工作存在着功能异化、目标受限、全面性准确性不足与互动不理想等问题。为契合江苏省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必须创新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在重点目标、工作对象、队伍建设与工作方式、工作效度与力度等方面予以调整。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创新论文

  关键词:江苏;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督导评估

  2014年,江苏省《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出台,为江苏学前教育事业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路径。江苏学前教育事业正逐步从外延式积累进入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阶段,如何结合江苏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情,提升与之相契合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成为一个新问题。

  一、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目标与现状的差距

  通过“五年行动”等计划,江苏学前教育事业在最近几年有高速的发展,“入园难”等问题有望在数年内得到根本性缓解。向高水平迈进的江苏学前教育事业未来应更加强调内涵发展。内涵式发展的核心是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具体体现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江苏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法规的执行上。目前,江苏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愿景目标与相对滞后的社会风气、家长理想、实际教育质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表现在:家长于学前教育目标存在较大误解;部分幼儿园主观或客观受社会潮流裹挟,将小学办学理念、课程设置、管理模式、教学方式运用于学前教育中;所谓“全脑开发”、“潜能开发”等培训课成为学前教育培训市场的主流。在江苏省学前教育事业深化改革的目标中,切实贯彻科学育儿理念,真正实现学前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创新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应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现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不足

  2012年,《学前教育事业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育督导条例》出台,为全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督导评估工作制定了规范。为推进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对相关督导评价工作进行了改造与提升。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功能异化:督政强于督学的偏差

  当前,江苏省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主要是针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等常规性学前教育机构的督查与考核,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督导评估。这种督导评估行为强化了对督导评估对象行政能力的监督,但缺乏对科学育儿理念和学前教育核心目标的督导,是一种强于督政而弱于督学的督导评估行为。

  (二)目标受限:内涵式目标难以在现行督导评估中得到展示

  为便于操作,获得更高的信度,在现行的江苏省各类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细则中,多倾向于设计可计算、量化的评估指标。教育经费投入、幼儿园硬件设施、师生比、师资达标率等条件性指标占据绝对的权重,而学前教育质量(保教水平)这一指标却遭到淡化处理。督导评估者所关注的重心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外延指标,而忽略了核心的内涵指标。这是学前教育“小学化”得不到遏制的一个制度性原因。

  (三)全面性与准确性不足:市场监管缺失与队伍建设滞后

  江苏省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虽然涉及部分非常规性的学前教育机构,但真正督导评估意义上的市场监管几乎空白。为减轻政府职能部门责任,近几年来,江苏大部分城市对于非常规性学前教育机构或采取非学历办学教育的高门槛准入制度,或采取了不认证、不办照、不监管的“放养”式管理模式,将监管责任推给社会与家长。这种模式缺乏督导评估对象的全面性。2008年出台的《江苏省省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就省督学的专业背景提出具体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选聘督学的条件限制也十分宽泛,使得目前江苏省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缺乏科学化、专业化人才,导致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的相关理念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核心质量不能进行科学的督导评估。

  (四)互动性缺失:督导评估机制的互动性没有得到明显体现

  现行的江苏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虽然采用了过程性评价方法,但缺乏对细则的有效执行与惩罚机制。督导评估工作多与园所等级、职称评定、职务升迁、奖惩分配等利益问题挂钩,甚至单纯与目标责任管理制相联系,这种过程性评价包含有大量的附加条件,具有强迫性特征,无法有效地激发督导评估对象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督导评估的结果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督导评估工作的效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展示。学前儿童家长与督导评估工作之间的互动性也不足。此外,一些严重违背科学育儿理念,已经被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界定为不利于学前儿童生长发育的行为,如以幼儿外语学习为招生招牌的双语幼儿园、幼升初考试等,仍大行其道或隐秘进行。可见,江苏省现行的督导评估限于工作目标的偏差、工作权限与其队伍科学育儿理念的缺失,不能有效地为学前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提供强力监管和更加科学的建议。

  三、创新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

  为契合江苏省学前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的要求,必须创新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思路,在重点目标、工作对象、队伍建设与工作方式、效度与力度等方面予以调整。

  (一)工作重点目标的技术性转向

  《意见》指出:“坚持‘保教并重、游戏为主’,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据此,江苏省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重点应由重视条件性指标向重视过程性指标转变。从现行的重点关注办园经费投入、城乡入园率、园均师生比、幼儿园班级规模等指标向师幼互动、园本设计、活动效果等保教指标倾斜。为此,建议全面调整相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对《江苏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细则的分区域(苏南、苏中、苏北)评估标准,将学前儿童身体精神发育水平、活动能力、社会认知与交往能力、语言能力等的保教水平作为终极考核目标,加大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省立优质示范幼儿园等达标性评估中的保教水平指标比重,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估流程,实现督导评估客体由物及人的转变,真正落实科学育儿发展观在江苏学前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中的体现。

  (二)工作对象的扩展

  江苏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中的现行督导评估对象主要包含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等常规性学前教育机构,而对于各类非常规性的市场化学前儿童培训机构、学前教育相关商品、广告营销、亲子活动等几乎没有任何监管措施与要求,存在监管真空。建议扩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对象范围,将各类非常规性的市场化学前儿童培训机构、学前教育相关商品、广告营销、亲子活动等纳入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范围。省人大、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赋予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以相应的权限与职责,针对不同的督导评估对象,采取多样化、专业化的评估与反馈手段,进行有效监管与科学引导。在督导评估的过程中,对明显违反《江苏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明显违背学前儿童科学发展规律的培训机构、相关商品、广告营销、亲子活动等,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曝光、处理,严重者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学前儿童阶段的各类钢琴、美术、珠心算等艺术、智力知识类评级、竞赛活动予以禁止或疏导;严禁学前儿童参与任何商业性表演活动;严格规范幼儿园名称,取消幼儿园名称中的“双语”字样等。通过扩展工作对象,让江苏省学前教育事业整体进入到科学育儿理念的监管之下。

  (三)队伍建设与工作方式更新

  《意见》提出:“建立科学多元的评价标准,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培育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开展由政府、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意见》提出,要通过对原有督导评估队伍的提升建设,培养一支能够督导评估内涵式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质量的督学队伍。为此,建议通过补充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在职、退休者皆可),特别是柔性选聘相关专业教师兼职督学工作,加大江苏省、市、县、区各级教育督学中的学前教育专业人士比例。同时,在政府督学队伍外,增加社会性机构的参与,以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学前教育事业督导评估工作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可以像美国等国家那样,委托高等院校进行专项监测并发布年度报告。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及家(长)园(幼儿园)互动监督机制。与媒体联动,监督媒体自律,在学前教育广告投放审批环节提前介入,引导媒体对学前教育商品广告进行甄别与判断。

  (四)工作效度与力度的提升

  《意见》指出:“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建立相对独立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推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笔者建议强化江苏省学前教育事业督导评估的频率,提供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评估信息。评估信息应包含常规性及非常规性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结果。全面公布学前教育事业督导评估的专业细则,以利于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领域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在各级教育督导室的教育投诉举报热线中,增加受理学前教育违规举报,对“小学化”现象、幼升小考试等违规行为实行问责制、零容忍。对严重违反科学育儿相关法规的广告宣传,应予以曝光及通告、警示、禁止、问责。对类似“中国早教之父”等严重不实、虚假、误导家长的广告发布方,应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广告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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