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论文

时间:2023-05-04 16:29:5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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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指出产业组织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方式必须有效结合,才能产生有效绩效,笔者就此予以论述。

产业组织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论文

  关键词:产业组织政策 产权制度变迁方式 有效结合

  在产业领域内,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优化企业行为,使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市场绩效达到最佳。但影响企业行为的因素,不只是产业组织政策,企业产权制度及宏观产权制度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微观运行的基础性激励、约束安排,它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它因素发挥作用。宏观产权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平台,框定了企业产权制度选择集合的范围,限制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程度与空间。因此要优化微观企业的激励、约束安排,改善企业行为,以提升市场结构和绩效水平,必须在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同时,审视现有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促其完善。本文仅就经济规模政策、企业并购政策、产业退出援助政策、反垄断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实施,需要产权制度变迁相配合予以论述。

  经济规模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规模经济显着的产业,如何扼制小企业盲目进入,防范形成恶性竞争局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经济规模政策能否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产权制度创新予以配合。政府通过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限制达不到经济规模标准的新企业进入产业内,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产业内规模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有利于发挥企业规模经济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或服务成本。

  产业内现有企业能否实现规模经济,以及是否有符合规模经济标准的企业进入,直接关系到产业实现规模优化的进程。在制定经济规模政策后,这种增量式的规模水平提高,有可能处于停滞状态。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与规模水平相适应的企业产权制度短时期内难以形成,制约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防碍规模水平提高的进程。也就是说,制定了最小经济规模标准后,产业进入壁垒提高,意欲进入产业领域的潜在进入者,必须在资金、企业产权制度及组织结构等方面作出适当安排,其原因在于有了规模标准要求后,投入资金需要量必然大幅增加,而且对企业产权制度会产生革新性的诱致性需求。特别是当产业内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时,在利润的驱使下,新进入企业常常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后,如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产权清晰程度及企业产权融合度提升后,才能进入该产业领域。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规模政策要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企业产权制度作出适当创新,才能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

  企业并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企业并购的结果将减少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并购减少了供给环节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的无序状态。

  企业间并购涉及到产权变动,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将重新整合,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将解构和重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契约关系骤变,这无疑都将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政府制定优惠的并购政策无疑改变企业的目标函数,诱致企业行为选择集合丰富化,但企业是否进行并购还依赖于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与否。并购过程中原有企业产权关系解构和重构的成本,直接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发生。如产权确认、产权评估、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解除契约与重新签约等成本,以及人们对重构企业产权制度的观念、态度都将影响着并购行为的实施。因此,政府应将优惠政策的制定与产权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才能缓解过度竞争、规模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而言,政府应从法律和道德等层面完善宏观产权制度,从法律上界定产权的归属,规范各类产权流动的程序,理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签约与解约关系;在实施层面大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本市场的建设;通过宣传、教育与思想工作促进非正式规则的转变,如改变人们对产权关系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和习俗惯例。只有实现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与实施机制三个方面的转变与结合,才能有效地创新宏观产权制度,克服企业并购的宏观产权制度约束,降低并购实施的成本。

  如果政府在某一产业领域拥有大量的国有产权,那么政府还负有强制推动微观国有控、参股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义务。并购行为是企业行为集合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国有控、参股企业也不能回避并购行为,由于国有产权主体不能到位,政府必须扮演这类企业并购决策的主体,承担产业走向规模经济的责任。通过政府推动并购与联合促成企业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融合度提升及产权流动性增强,为促成日后的市场化并购作出铺垫,也就是为国有控、参股企业产权制度的再次变革做准备。

  由此可知,并购优惠政策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需要宏观产权制度及企业产权制度创新配合,才能提高产业组织合理化演进的速度,并保证其持续性。

  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张伯伦在20世纪30年代有关产业组织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中,就已使用了“能力过剩”的概念。以后贝恩又使用了“过度竞争”的概念。为了解决市场过度竞争长期凝滞的状态,政府应该制定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使产业走出低效率的状态。产业退出援助政策的作用在于减少产业的退出障碍,打破产业内存在的企业关系的僵持状态,是诱致企业清算和转产的政策措施。产业退出援助政策有诱致微观产权主体改变既有产权关系的功效,有利于产业内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做作出调整,使得产权制度实施成本高昂的企业被淘汰,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类型趋于减少,实际上随着劣势企业的退出,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退出援助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即侧重于退出,接受援助的企业必须退出和转产,企业旧有的产权关系必须解构或重新整合。从本质上说,这是政府诱致性政策引致的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这有助于促进产业组织内的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和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化变迁。

  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为了发挥竞争机制带来的活力,提高效率,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政策,来抑制垄断可能带来的效率低下。反垄断的产业组织政策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控制市场结构;二是控制市场行为。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他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认为只要保持充分的竞争,经济资源的配置最终总能达到最优。在斯密之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一直把自由竞争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动力,认为市场支配力分散的竞争性市场具有抑制与均衡的机能,可以排除垄断的弊害,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同时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会促进技术革新,能取得比垄断状态更好的效果。传统的自由竞争理论的反垄断政策,依据的是企业市场份额过高,经济力量过分集中,即主要是针对抑制市场结构的反垄断政策。现代竞争理论提出,只要进入壁垒较低,潜在的进入者会抑制在位企业滥用垄断权力。新的创新理论认为,只有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能推动技术创新。上述理论对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从主要针对结构向主要针对行为转变。

  反垄断政策实施带来的结构、行为及绩效的改善,并不仅仅取决于反垄断政策本身,而且还取决于产权制度的既有状态。在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产业由于历史及自身特性的原因,形成了国家垄断,即其产业领域内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制了整个产业领域,形成了政府对产业领域内企业的强干预。这种干预企业的方式不同于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间接干预,而是作为出资人产权代表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的直接干预。在这种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可选择范围大大缩小,因为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劣不能像竞争产业中的企业那样经过充分市场比较,其效率高低也难以量化。如我国

  电力、银行等产业领域一直实施传统国有企业控制,没有与产权清晰、融合度高的现代股份制企业贴身比较,其效率不可能确知。

  对被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性产业领域,一方面要制定政策实施反垄断,消除市场进入壁垒,鼓励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并形成竞争,使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出现多样化并能同场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对竞争中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缺陷落后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政府不能一味给予补贴或政策支持。特别是加入WTO后,国际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存在,形成强大竞争压力,而应对其采取强制性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使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展开竞争,提高竞争力。因此,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创新应结合起来进行,才能使产业组织合理化,使企业产权制度得以适宜的变迁。

  中小企业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在产业内部,保持一定数量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大、中、小企业并存,有利于增强产业组织内部的竞争。现代经济运行发展中,无论从生活需要还是从生产需要,以及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来看,中小企业都是不可缺少的,为此必须制定恰当的中小企业政策。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等法规和政策,经过贯彻实施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现代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通过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独立创新能力(李悦等,2002)。

  政府制定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特别是税收、金融及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仅有上述政策显然是不全面的,其效果会缺损。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是否孜孜以求,不仅取决于政策优惠与支持,而且取决于知识产权受保护的程度,即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备性程度。政府在强制完善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具有重要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缺失,将导致创新收益不足以抵偿创新成本及风险,技术创新将减少,研发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大多数企业都等着享用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扩散效应。为了鼓励技术创新,确定技术保护的时期,以提高创新收益,是政府不得不做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和宏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将是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因素。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外,政府应强制放开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集合,应允许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自由签约,从法律及其实施层面支持和保护战略型和技术型等人力资本主体参与分享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可以选择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融合度更高的企业产权制度。

  在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企业选择企业制度的空间扩宽的条件下,政府辅以促进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的政策措施,诱致微观企业产权制度作出调整,以利于融合更多技术型人力资本和创新型企业家,推动企业技术和制度创新在中小企业中的拓展。

  据上述,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政府有必要通过经济政策措施,促使产权制度变迁和产业组织演进的良性互动,使资源有效优化配置,产生最大的绩效。

  参考文献:

  1。胡川。产权制度的分层、构成及其多维度变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6(2)

  2。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同勃。日本产业组织政策研究。改革,1999(6)

  4。王俊豪。市场结构与有效竞争。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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