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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论文
摘要:互联网是当前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交流共同的重要平台,个体在应用互联网过程中为了标定和识别个人的特性必须要让渡出个人信息的隐私性,这就给非法侵害个人信息创造了机会与可能。研究以民法司法的实践为平台,分析了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的法律解释,展开了个人信息的研究和探讨,提供了一系列对策和方法,为法律解更好地在互联网条件下实现对侵害个人信息损害的民法救济作出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侵害;个体;民法救济;保护
1前言
网络是当前发展最快的技术和信息平台,在网络上天量的数据和信息在无障碍交流和联系,不但方便了社会和个人的交往,而且也带给生产、生活、交流的巨大变革。在人们享受互联网和网络科技的同时,个人信息存在着泄露、盗用和侵害的风险,并且随着互联网规模和网络科技水平的扩大和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迅速成为社会、公众和法律界的重点。在法律层面上首先要肯定对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要加大对侵犯、盗用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打击力度,此外还应该建立起民法为平台的救济措施和方法,在多个维度上实现对个人信息更好地维护和互联网平台下法制化进程。
2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总说
救济是法律层面上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进行法律救济的行为,规范地使用民法救济必须要明确主体、责任、归则、抗辩等相关内容,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技术先进、方式多样就产生了行为难于规范、责任划分困难、归则基础复杂、抗辩形式多样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但不利于在民法层面上实现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有效法律救济,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社会司法的成本,因此必须立足于互联网这个大平台和大背景,以严谨的民法研究和分析实现对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有效界定,进而高效率、准确地实现民法救济行为。
3个人信息的概述
3.1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个人信息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可以通过信息阅读和判断识别出个体的信息,司法层面上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公民姓名、出生时间、户籍地址、身份证编码、生物学特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教育背景等基本信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个人信息还应该包括:疾病与健康状况、收入与支出情况、社会活动状况、财务与税务信息、消费偏好等个体数据和资料。以上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科技发达的今天如果受到非法侵害,不但可能造成对公民个体的损害,而且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出现。
3.2个人信息非法侵害的种类
个人信息非法侵害的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将侵害的种类划分为:一是,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得,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和各类活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存储,以便实现不当获利的目标。二是,个人信息的盗用,利用互联网的非接触、一点对多点的特点以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获得利益,当前的“扫码领奖品”“帮我砍价”等手段就是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上,非法利用信息而获得不当利益。三是,个人信息的非法销售,一些中介公司、服务企业将获得的海量客户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给目标个人或企业,这些企业或个人通过加工、宣传、诈骗等方式实现非法利益。
4民法救济侵犯个人信息的研讨
4.1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在社会主义法制尚在完善的今天法律界应该肯定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要扩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要做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有效配合,更为全面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打造法律层面维护个体隐私和私生活安全的新平台。理顺民法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相关的法规和法条的关系,将民法体系中各项限定和规范做以统合,更系统地认识到个人信息的范围,更明细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进而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法律平台上对个人信息的全面、系统保护,进而达成法制化、和谐化的社会建设与发展目标。随着互联网的建设和网络科技發展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种类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因此司法层面必须要具备动态的策略和眼光,要有先觉的意识,适当扩大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范围,以便解决法律在今后保护个人信息不全面、不系统的潜在问题。
4.2区别对待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
在同一个互联网平台上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有很多种,进行民法救济必须以不同主体的不同损害作为前提。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行的个人信息侵权要区分侵权的过程、内容和主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同时也要兼顾个体和提供者的长远利益,在平衡好多方面关系的基础上是吸纳对被侵害者的民法救济。由企业和团体进行的个人信息侵权应该要明确行为、结果、损害、因果关系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以理顺民法救济的程序和方式,真正明确以过错为要件的司法取向,在坚持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民法救济。有个体进行的个人信息侵权要明确侵害的过程、后果与危害,要验证侵权个体和被损害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法律层面上对等的责任与义务,既避免受害者因举证困难而出现的维权困难,也避免对侵权个体过度的维权和追索,以实现在民法实践的过程中全方面平衡多方关系,促进互联网及其服务的深入发展,达到对社会稳定大局和祥和局面的法律保证。
5结语
越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越是要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是社会和法律界的共识。面对客观存在的互联网和逐步扩大的信息交流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好民法这一有利武器,明确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合法性、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准确地定位个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加工的范围和权力,在民法实践中完整而系统地开展归则、推定、判断、宣示等相关工作,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进而实现在网络平台和互联网社会条件下对个体的有效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王利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
[2]论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结构--以“控制权”为束点和视角[J].刁胜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3]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J].齐强军,齐爱民,陈琛.青海社会科学.2010(01)
[4]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J].王泽鉴.比较法研究.2009(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齐爱民.河北法学.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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