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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摘要】共同犯罪不仅是刑法学中的重点研究对象,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但对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研究的比较少。本文从共同犯罪的概述、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这两个部分进行论述,并主要通过结合相关案例来分析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的。
【关键词】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特殊共同犯罪
一、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更大;其次,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二)认定共同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1)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都得到了认可,《刑法》亦如此。《刑法》条文中的单位犯罪的概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2)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互相沟通联络,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共同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犯罪中,重要的是要真正把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为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瑕疵而导致欠缺某些必备因素,共同犯罪所必备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因此,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不成立共犯,不应当作为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按照他们所触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缺乏相互间的意思沟通联络,各犯罪人的行为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例如,甲乙两人上山打猎,看见远处有黑影,以为是猎物,便同时开枪,结果将经过此处的丙打死。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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