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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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法律问题研究

2007.12

夫妻债务法律问题研究

夫妻债务法律问题研究

李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1)

本文区分了独立责任和连带责任下,夫妻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风险分担的不同,分析了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清偿责任

利益平衡

基于人身的债务

基于财产的债务

公平和低效率,提出以清偿责任为中心,以人身和财产作为分配清偿责任的基础来构建夫妻债务制度。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一、独立责任与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wwW.unjs.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债务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两种,其中,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该方自己负清偿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民法理论,共同债务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之分。夫妻债务如为共同债务,便应由夫妻双方连带清偿的立法,不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一般以清偿责任为标准将夫妻债务区分为:由一方负责清偿的债务、由双方按份清偿的债务和由双方连带清偿的债务。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312-02

该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有约定或债权人知道财产约定的存在,那么,就推定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属于实体法。

夫妻连带

清偿责任也是如此。但是,企业所有者对雇员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将责任落实于个人,

2007.12

一般是由法律预先制定的),就可能加大夫妻双方的相互监督成本,导致家庭内部财产配置的无效率,从而不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财产的社会经济作用。现行法律制度恰恰在缺乏夫妻赔偿债权制度和非常法定财产制等家庭内部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却一味适用连带责任。张维迎的一段话在这里很适合:“这些任意扩大株连范围的‘集体惩罚’之所以没有效率,是因为有关政府部门在做决策的时候,只是为了‘省事’,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没有考虑市场的信息结构,没有考虑社会的机会成本。所以,这些集体惩罚对相关的政府官员是最优的制度安排,但对整个社会则是无效率的。”

同样,夫妻债务制度中对权利的界定也可以

这样分。因为以规则来限制财产的使用较少见,所以,结合债务的概念稍微改造一下,夫妻债务大体可以分为基于人身的债务和基于财产的.债务。事实上,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也是以此作为区分夫妻债务的基础。基于人身的债务,如第一千零零三条之一规定,家庭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这里的家庭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务即是。基于财产的债务,如《台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共同财产所负之债务,而以共同财产清偿者,不生补偿请求权。事实上,这两种债务的区分在逻辑上并非是不相容的,例如为了家庭生活购买家具,由此产生的债务既可以说是基于人身的债务,也可以该家具为着眼点说是基于财产的债务。这种区分可以说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就清偿责任而言,基于人身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有明显人格独立特征,则适用独立责任,如强调夫妻身份关系,则适用连带责任。无论婚姻的本质是身份还是契约。夫妻的身份关系是法定的,相互之间负有扶养义务。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必须进行一定的家庭消费活动,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婚姻也就不成其为婚姻了。共同的家庭消费活动所支出的成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是理所当然的。基于财产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根据该债务的产生可归属于何种财产而有所不同,如债务的产生可归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利益范围,则由该方承担单独清偿责任,如债务的产生可归属于共同财产的利益范围,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做到债务与财产利益相一致。

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德国、瑞士、

意大利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第234页.第249-250

页.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香港信报有限公司.1988年版.

第16页;易宪容.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

页.《台湾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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