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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完善
摘 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引入该项制度并对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它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证公司在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被少数股东利益掣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参考国外立法例,分析我国对该权利的具体规定之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英文译为”the appraisal rights of dissenters”。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赎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见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法律中,它的产生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是作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全体一致”原则的平衡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缺陷,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缺陷
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引入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与国外相关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立法相比,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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