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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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刘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研究生;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障碍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扮演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地位,近年来,随着新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中小企业融资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化,但是,要完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为其保驾护航则需要更加细化、规范的实施细则,笔者试图以此为研究内容,多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阐释与论证。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概念以及渠道和方式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概念

世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标准有着不同的界定,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的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某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小企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大多沿用了这种对中小企业质的标准和量的标准的划型标准。

我国2011年6月18日制定并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三条做出了一定的界定:营业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企业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为中型企业,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万元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

公司企业的融资渠道是指筹措资金的来源的方向和通道,体现着资金的源泉和流量。一般来讲,中小企业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直接融资渠道,包括债券融资,股票融资,中小企业柜台市场。第二,间接融资渠道,包括银行信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两种。第三,政府提供的融资渠道,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第三,民间资本渠道。第四,新形势下多元化融资渠道,包括风险投资、投资基金、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典当融资等新兴融资渠道。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资金,即取得资金的具体方法和形式。一般来讲,融资方式可以进行不同的种类划分,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权益性资本融资和债务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均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忽视对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第二,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大银行仍然控制在国家手中,小银行得不到良好的发展;第三,中小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组织结构和管理混乱的问题,因此,信用资源十分缺乏。;第四,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受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而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中小企业的经营、财务等信息由于种种顾忌而不愿公诸于众,信息不透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准确信息。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开展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是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我国对信用评价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评估机构大约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出现,且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发行股票、债券服务。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仅有9家信用评价机构得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中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较为出名。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符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三)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及创业板市场制度未不健全

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起步晚,面临诸多问题,大致包括:第一,风险资本如何筹集。第二,风险投资人才缺乏,产权市场不健全。第三,缺乏法律制度环境,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资金筹集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我国还没有与发展风险投资小企业管理法规,如《风险投资基金法》。第四,风险服务机构和风险退出机制。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从事风险服务机构数量很少、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风险中介机构数量方面,风险中介机构协会、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认证机构以及一些其他从事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的机构少且规模小。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未建立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本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资金融通活动。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可。我国民间融资途径大致包括如下几种类型:第一,民间借贷;第二,金融会;第三,私人钱庄;第四,典当行;第五,企业集资等形式。其中尤其以民间借贷作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是我国民间融资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同时,民间借贷法律服务体系的缺失也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瓶颈。

三、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1.建立并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在我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在搜集企业信用信息方面还没有发挥最大作用,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征信系统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规范企业行为,减少中小企业违反企业信用的频率。企业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放贷过程中的信用考察和评定,减少银行坏账亦有重要意义。

2.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加强对企业失信的惩处力度

2013年3月15日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合理公开、有效传递提供了立法思路,为此,全国人大除了制定一部“信用信息法”之外,还应对《保密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解释,以使其符合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立法体系。

3.积极做好动员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本着政府主导和自愿平等原则,加大信用评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小企业吸收进来, 推动借款企业和新授信客户参与外部评级。通过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将会逐步提高。同时,给予积极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发挥标兵作用。

4.加强民间融资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对民间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要着重管好民间资本风险控制、资本流动性的监控、资本充足率的审查、民间融资企业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方面。民间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要做好对退出资本的清算、债务清偿等工作。维护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5.创新民间融资方式,拓展民间融资渠道

一方面,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大力推广亲朋好友间的互助性借贷,企业内部集资等,只要借款用途合法、利率高低适当、手续完备就应当允许其存在,对其活动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加大对不合法的民间集资行为包括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融资行为的打击力度,肃清非法民间融资活动,营造和谐的民间融资环境。(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鄢梦萱:《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钟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

[3]贺静婷:《浅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视角》,《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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