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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治理要素、框架及治理效果评价

时间:2021-09-30 20:09:27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公司财务治理要素、框架及治理效果评价

【内容摘要:】 笔者通过对公司治理中不完全契约的分析,将研究的目标定位于公司财务治理要素、财务治理框架,财务治理效果及其评价,并提出通过资本结构的不断调整、股权结构的适度修正、扩容和收缩,以及适应公司经营进行财务集权和分权的交替等方式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弥补原始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制度安排的缺失。 (一)公司治理中的不完全契约自从科斯(1937,1960)最先确定契约在理解制度安排多样性时的核心地位以来,对契约的讨论集中反映在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上。当完备的契约仅仅依赖于自我执行和可信承诺时,“古典”的契约理论逐渐被以后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后者主要由威廉姆森及其他人发展起来,强调由于事前和事后条件的不同,未预计到的情况使执行变得困难,故推动各方进行调整或者冲突。“因此有必要创造一种机制,通过监督签约者来完善不完全的签约”(埃里克.布鲁索),“在这一过程中,制度的嵌入成为核心问题”(梅纳尔,1998)。 然而,在如何认识“机制”、“制度”时,新制度经济学(NIE)与不完全契约理论(ICT)的分歧在于前者强调契约安排设计和制度结构设计的“内生化”,因此需要提出一条逻辑框架以便内生化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的形成,而后者则强调“外生强制执行机制”;至于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前者认为契约参与的各方处于一种有限理性,且未来情况是不确定的,契约是不完美的,因此“需要混入其他不完美的机制来使之更加有效率”,而后者则认为主要根源于特定的有限理性,如法院的有限理性。因此需要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确定重新谈判的设计和强制执行机制[1]。其实,这两种理论的互补性多于替代。我们并非更多地评价和比较这两种理论优与劣,而是沿着他们的思路,以下分别从公司治理角度探寻治理结构、治理动机,以及管理层级上探讨不完全契约的根源。第一、公司成立伊始意味着委托与代理关系这种 “原始契约”的签订,投资人将自己的资本委托给经营者——专业的企业管理者,其本意在于使资本增值,取得最大化利润,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在于获取更多的报酬、在岗享受以及经营成功的喜悦和荣誉。两者最初的目标函数就存在一定差异,故而这种“长期契约”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可能出现“违约”:当经营者认为他的“支付”已经超出投资人所给予的报酬时,其“履约”的积极性就受到打击;投资人只有不断的投入——包括增加对经营者的个人报酬和其他激励,双方的这种“长期契约”才可能持续维系。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分析,现实中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既然可以和其他公众一样“免费”获取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那么他又何必对经营者进行“再投资”呢?如果投资一方的内在积极性没有,何来对经营者的激励?在这种情况下,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如何建立约束或监督机制?需要“嵌入一种制度”或者说“内生出”一种制度,以保证这种约束与监督动态化地长期有效。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司治理结构。它更多地侧重于从制度安排、机构设置、机制设计方面进行原始契约的签订和契约的再协商与修正及补充,而本文重点讨论的财务治理则更侧重于从财权的配置、财务信息机制的生成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制衡角度来研究问题。第三、这种“约束”的主体,不仅应该包括对上市公司投资的股东、债权人,也应该包括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与企业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客户、供应商,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甚至包括在公司内部,没有机会参与决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我们曾经研究的文章[2]中,将他们称之为“两类利益相关者”。另外,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也可以深刻地展示出代理链条过长、信息不对称与契约不完全性之间的相关关系。现代企业的层级越多,机构越庞杂,其委托代理关系就越复杂;代理链条越长,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传递即不可确认性就

公司财务治理要素、框架及治理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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