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的一般性质、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
一、财政的原因和性质财政(或者说财政行为)并不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其发展大致应当经历三个阶段:原始社会财政、国家集权财政和市场自由财政。前者不是国家财政,因为当时国家还远没有产生;后者也不是国家财政,因为从理论上讲,在纯市场经济中,国家的政治职能应当弱化甚至消失,财政分配活动或公共产品和资源的配置是由政府的经济职能而不是政治权力来完成的。所以,理解财政的本质,就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摆脱国家或政权的影响,透过财政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从更一般、更深刻的角度去分析。
我们知道,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社会产品也分为必要产品和社会产品两大类。前者用于生产者自身再生产,后者用于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物质消费。它体现着人类追求生存保障和生活质量的基本要求。氏族公社时期,生产的内容和规模不断扩大,各项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并日益经常化(在这里,战争和宗教常常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结果是,一个脱离直接生产而又能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新的阶层逐渐产生。因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生产分配终于从各个生产单位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社会性生产和分配活动。进入农村公社阶段以后,公社的管理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更加远离了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已发展成单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纯社会组织。财政职能主要由它来完成,而且还出现了社会中央和家族两个级次。所以 我们说,原始财政在氏族公社初期开始萌芽,至氏族公社末期已基本形成,而在农村公社阶段又得到充分发展。
很明显,氏族公社时期的财政是一种原始民主状态下的财政,还不带有政权干预的成份,它的起源是氏族公社成员的一种自愿的、平等的公共需要。在这里,与其说财政是政权的产物,还不如说是一种社会分工的产物。即使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内部权力分化的产生也很少是暴力的结果。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富裕户借助于自己的财富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较大的贡献,逐渐取代了依血缘关系推举的贫困的家族长,并日益取得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带头人地位。农村公社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各家庭集中一部分人力为公社和家族分别耕种一定的土地以取得财政收入;二是有剩余产品的家庭自愿地把生产成果贡献给社会,到农村公社后期,情况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谁付出得多,谁就得到社会的称赞,往往会被推举为公益活动的主持人。再加上在农村公社中任公职不仅是无报酬的,而且在执行公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还可能需要自备。所以,富裕户一方面更关心公共事务的状况,因为他更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完成公务事务的能力,因为他们富有,最终也就取得了领导公共事务活动的权力。
从财政最初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来看,财政行为就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由一定组织集中对社会公共生产和通过一定手段聚集起来的社会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第一,财政关系不是为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服务的。财政为什么会产生或者说人们为什么能够接受财政的存在?原因就在于财政是人们生存及生活得更好的需要,或者说,财政能带给每个人至少是绝大多数人通过其它方法无法得到的好处。第二,财政收入来源于财政受益者的财产或劳务支付。这种支付,并不是出于某种政治压力或法律约束的结果。而是支付者一致接受的,为了生存及生活得更好或获得预期收益而付出的必要代价。所以,财政关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第三,财政关系并不局限于分配领域,而是存在于整个再生产过程之中。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财政开始打上政治权力的烙印,并随着国家的产生开始进入中央集权财政阶段。在掌权者的权力得到巩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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