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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探讨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来说明企业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的动态报表。随着199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更新的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正式公布,很多国家会计准则都规定以现金流量表代替财务状况变动表。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3月2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所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外编报现金流量表,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新体系,企业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现金流量信息,同时满足投资者及债权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以便于进行经济决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社会发展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现金流量表的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近两年的时间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起到了财务状况变动表所无法比拟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现就有关的问题谈一下我个人的一点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销售商品或购进货物收取或支付的货款、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反映,但是由于原会计核算体系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帐户中货款和增值税是一并核算的,没有分开,这样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即为了编制现金流量表,在平时应将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帐户中的货款、增值税增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这种做法不符合习惯的核算方法。为此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一文中指出: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程序,也可以对现金流量表项目作如下调整。具体为: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返还;
(3)将“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上缴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将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中的“增值税净增加额”合并到“经营性应收项目”或“经营性应付项目”中。
上述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简化日常的会计核算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
根据上述内容,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编制的调整分录,可以调整如下:
(1)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根据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贷:产品销售收入 (根据损益表上的产品销售收入填写)
应收帐款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
应收票据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
预收帐款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填写)
未缴税金——未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明细帐上的本期销项税额累计数填写)
注:上述分录中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如果是负数在借方反映。
(2)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根据损益表上的产品销售成本累计数填写)
应付帐款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
应付票据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初数减去年末数的差额填写)
预付帐款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填写)
存货 (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填写)
未缴税金——未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明细帐上的本期进项税额累计数填写)
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 (根据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注:上述分录中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付帐款、存货,如果是负数在贷方反映。
其他调整分录基本不变。
二、关于“其他应收款”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其核算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应收的各种押金等;其二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如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对于这些内容,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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