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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
199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该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的计量标准、损益的确认条件、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统规定。
概括地说,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换。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货易货,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以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总体来说,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为便于具体操作,该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谨慎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核心是:资产的计量和损益的确认,而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的。为了正确进行会计确认,必须确定判断标准。该准则将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判断标准。
本文主要拟就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把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的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APB29)作一比较。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含义不同。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APB29中,非货币性交易包括:
(1)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移,如将可流通的权益证券之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2)与其他企业的非互惠转移,如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
(3)非货币性交换,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
(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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