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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探析
近年来,有关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当属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又确立了何种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包括:泄露其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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