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新股与配股之比较》
长期以来,除极少数B股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基本上是在年复一年地重复着配股--再配股的单一模式。1998年5月13日至8月4日,沪深两市首批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定向配售+增发新股"的试点,开创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真正意义上通过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的先河。配股和增发新股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两种方式本没有好坏之分,但前者仅仅是向老股东配售,而后者的发行对象是所有投资者。由此演绎开来,二者又有所区别。 首先,当然是发行对象不同。一般来说,公司发行新股或发生股份转让时,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和受让权,按此原则,配股的配售对象仅限于原有老股东。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条件下,往往是各大股东纷纷放弃配股权。增发新股的发售对象是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从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都比较成功,投资者认购积极。 其次,两种方式的发行条件不同。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配股公司必须满足上市后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10%以上,且指标计算期间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必须高于6%;本次配股与前次发行之间必须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等。据此规定,截止1999年4月底达到配股硬性指标的仅有292家,占全体上市公司总数的33.63%;而1998年同期有配股资格的达440家,占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60%。这意味着有2/3的上市公司在1999年将不能通过配股再融资,对那些刚刚在1998年失去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更需要等到2003年之后才可能重返证券市场实施配股再融资。而增发新股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已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来看,明显突破了对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和发行时间间隔的要求。 第三,两种方式的融资数量不同。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对于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非技改项目,"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再融资数量受到极大的约束。增发新股则没有比例限制,可以依据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而定,这使得上市公司在一些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项目上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以便于更合理高效地运作。第四,两种方式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对于那些经营业绩优异、管理机制科学、工艺装备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力、领导班子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和规模扩张而需要的资金可以采用配股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对于那些失去配股资格和由于B股市场的长期低迷而难以通过配股再融资的含B股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需要融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则增发新股作为一种快捷、直接的方式便成为可行的选择。 第五,上市公司对两种再融资方式的偏好不同。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一、二级市场的价格比较接近,增发新股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和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并不影响老股东的权益和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配股却有可能因老股东意愿不足而达不到预定目的。因此,向公众增发新股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投资风险较大、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老股东希望有新的投资者加盟以承担资金缺口和分散风险,上市公司更愿意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当然对于有些所需资金额不太大、可行性较高的项目,老股东一般不希望其创业利润被新的介入者所摊薄,这时公司则偏好于采取配股的方式再融资。以香港为例,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中配股(相当于国内的增发新股。在香港,供股相当于国内的配股)就占了绝大多数。 第六,两种发行方式的定价方式不同。根据"配股价格无关紧要"的西方财务理论,配股价格的高低不[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