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职能说起

时间:2023-05-01 14:38:07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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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职能说起

会计师事务所被界定为履行经济鉴证职能的中介机构。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可信性的一种保证。就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这种保证之所以需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信息占有上是弱势群体的广大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及外部债权人),只能依靠企业管理当局编制、发布的会计报表,获得有关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如果企业管理当局本身或是为了大股东的利益,通过粉饰会计报表以至造假来虚夸经营业绩,蒙骗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及外部债权人),就会侵害后者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股市的健康发展。但为什么需要这种保证,对谁保证?或者说,注册会计师对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发生过错时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当前仍是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个人看法。

一、 注册会计师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从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职能说起

之所以需要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鉴证,系着眼于保护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恪守职业道德,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其职责。如果失责了,且侵害了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蒙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最担心的,是企业管理当局不诚信,即企业管理当局蓄意舞弊。作为“外部人”,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在抽样审计的基础上,洞察会计报表中的全部虚假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作为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有识破重大的、恶性的虚假信息的责任,并且应该具备这种专业水平与技能。而所谓“重大”、“恶性”,应以利害关系人所受损害的严重程度为量度。最有“切肤之痛”的莫过于利害关系人,他们会在掂量得失后决定是否对制造虚假信息的企业管理当局、失责的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诉讼。一般地说,这属于民事范畴。

二、 我对侵权赔偿和行政处罚的理解

银广夏和中天勤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议论。有些人在谴责银广夏管理当局严重诈骗、造假和坑害中小股东的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中天勤在银广夏事件尚未产生最后处理决定前,就受到被撤销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我认为,这不是对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而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对注册会计师的失责行为怎样看待的问题。对此,我想说一说我的看法。

1. 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是一个社会共识,也是在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中所明确的。所以,企业管理当局造假的会计责任应是第一位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过错则是第二位的,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关系。企业管理当局造假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其赔偿标的应以受损额为基础,而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虽然也要参照利害关系人的受损额,但应以他们的过错大小为主要的判断标尺。有人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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