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与我国期货市场成长
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与我国期货市场成长马源平(陕西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摘要]市场经济的历史表明,政府与企业在市场中具有不同职能作用及活动边界。本文从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出发,从理论上归纳了期货市场创设主体或制度供给者,分析了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并实证性地分析论述了我国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对期货市场设立的影响,以期正确认识我国期货市场发育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有序的步骤和策略真正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健康成长。
[关键词]市场主体不同努力期货市场[收稿日期]1999-07-06
[作者简介]马源平,经济学博士,陕西财经学院教务处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
(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
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中国现阶段,期货市场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也就是说,期货市场的开设主体主要是政府,当然一些“准行政的企业”也参与了开办活动。可见,期货市场制度的供给者既可以是个人联合或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政府,它们都可以成为期货市场开办者,似乎很明确,没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这不仅是期货市场开办主体的简单不同,而是形式之外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和区别。
(二)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
1.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企业“缺位”与政府“替代”。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并且实行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这样经济运行以“国家本位”展开,作为社会再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以行政等级制关系隶属于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它的日常活动完全由上级计划进行安排,不论产、供、销,还是人、财、物,都无权自主筹划,更不存在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基本经济单位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则是按照行政干部管理的办法由企业的上级政府任命委派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