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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
自1993年以来,我国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取得了可喜成绩,这是谨慎性会计原则在金融业务中的具体运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次重大突破。但也不容否认,我国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遵循谨慎性原则等方面还存在不协调之处,致使呆帐准备金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一、问题:呆帐准备金计提尚未能充分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这一规定为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实行谨慎原则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谨慎性会计原则要求对利润的估计和记载要谨慎和保守,对损失的估价和记载要充分,同时要保持充足的准备金以弥补损失。从表面上看,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是体现了谨慎原则,但从实际上看,对损失的估价和记载并不充分,现计提的呆帐准备金无法抵御贷款风险损失。具体表现在:
1、计提比例单一,与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相适应。1998年,我国商业银行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这是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需要。其核心内容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作出评价,以谨慎地对待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按其初衷,各行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贷款的不同风险按不同的比例计提呆帐准备。1998年财政部(1998)302号文件,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做了不少改进,但对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直未修订,仍执行的是1993年制度中的1%的单一比例。任何一项银行经营业务的实现都离不开银行会计工作,单一的计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实施和推广。
2、计提比例偏低,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高风险不相称。银行也是高风险行业,现行的1%的计提比例,从我国贷款损失率来看,是极不适应的。近年来,受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逾期贷款的比例上升,呆帐损失率远不止1%。据报道,截止1999年底,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帐面需核销的呆帐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2.7%,加上逾期和呆滞贷款中应该核销的部分,总计需核销的呆帐可能为8%或9%。由此可见,1%的计提比例只会使“呆帐准备金”帐户发生“透支”、入不敷出,根本无法抵御风险损失。西方国家不仅总体的计提比例较高,而且允许各行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自行决定分类计提比例。
3、准备金的计提时点与呆帐的核销时点不配比,违背了及时性会计原则,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1998年5月财政部呆帐准备金提取新办法规定: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将计提时点由原来的“年初”改为“年末”,其原因之一是为了使商业银行计提呆帐准备的时点与编制报表的时点相一致,以减少会计信息在时点上的误差。可是,“本年度新增加的贷款计提准备金,而本年核销的呆帐不再补提,其损失体现在下一年度帐上”的规定是一种损失推迟入帐的做法,不仅与及时性原则相悖,而且,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计提金额没有剔除呆帐核销数额,与实际准备金水平不等。现行呆帐准备金计提公式是:本年呆帐准备=本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表面上看,本年末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数额是应与“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相比较,若高于则冲回多提的差额,若低于则补足少提的差额。可是,呆帐准备金是为了抵御贷款风险而计提的风险备抵基金,若有呆帐核销,则需将核销的呆帐从“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中扣减,现行会计帐务上也是作了“借:呆帐准备金,贷:XX贷款”的会计分录,减少“呆帐准备金”帐户的余额。但是本年末提取呆帐准备金时,核销的呆帐的准备金仍存在,这就出现了会计假象:本应增加费用支出却增加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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