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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转股”的理性思考立交桥
对“债转股”的理性思考立交桥文/周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430064)
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有企业运用了整个国家70%以上的信用贷款、80%以上国内最好的劳动力,目前却只能提供占GDP30%的产出,其中半数以上的企业在亏损中徘徊不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国企的高负债率使企业变成“为银行打工”。商业银行也并非受益者,它虽可坐收可观的利息收入,而多年积累起来的不良贷款呆账、坏账数目惊人,每年的坏账准备金远远不足以冲销坏账发生额,因而严重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转,成为我国发生金融风险的一大隐患。如何使财经领域的两大难题兼而治之,是各级政府、企业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债转股”的出台,似乎让人们看到了希望。
然而,在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的今天,人们理性认识债转股至关重要。我们在注意到债转股对银行、国企和资产公司带来一定影响的同时,还要透过表层,从本质上更现实、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债转股。
(一)对国有企业而言,债转股并非只是既销债、又免息的套餐,而是整合股东结构,着眼未来收益的举措
首先,债转股不是扶贫,企业必须付出代价。目前我国国企的筹、融资渠道不畅,方式单一,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把“债转股”视为甩掉债务包袱、解决信贷资金来源的认识相当普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按经济学原理,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股本融资成本最高。因为股本的收益必须高于企业负债带来的收益。“债转股”虽然解决了企业债务包袱,减少了利息支出,增加了营运资金,但资产营运的预期目标是成本较小,收益较高。股东参与未来的收益分配,将使企业支付比目前的贷款利息更为高昂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债转股”使企业付出的股本收益的代价比单纯承担债务及利息的代价要高。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如果债转股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约束不强,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银行或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更换经营者,有权处置、重组资产,也可以调整经营决策。因此,“债转股”让企业得到一段时间休养生息的同时,也给企业及其经营者增添了更多的压力和责任。
其次,债转股要求企业改善产权结构,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债转股”使企业从目前单一的产权结构,变为由多个股东共同持股、共同管理企业的混合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的一个明确指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构成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形式上的“改制”。据中国工商银行的一项统计,近几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因清产核资审核不严,或一卖了之等不规范的改制已逃废工行债务达1000亿元。“债转股”将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它的立足点是确保企业的国有、自有、融资的资产保值增值。这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迈向现代化的基础。
再次,“债转股”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资产流动,取得未来收益。资产处于静止、呆滞状态是资产营运过程中最大的浪费。资产的活性特征,要求所有者和经营者不断地探索激活资产的妙招。“债转股”所选择的对象正是要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盘活资产在内的“五个基本条件”的企业,这类企业经过“债转股”的运作后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并取得一定规模效益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的形式使资产进一步流动,从而使“债转股”的政策效应得到正常发挥。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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