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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探索
从1995年组建第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到1999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增加到90家。为了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每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之后,都在经营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建行初期的艰难探索和日渐成熟的主动探索,前者是不得以而为之,后者则是进取型的创新探索。
一、发展初期的艰难探索
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之初,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内部形势。一方面从各家信用社翻牌过来的支行,仍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且对总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总行在开展工作中既缺乏权威性,又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在这种比较严峻的形势下,不可能实现防范信用社金融风险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行初衷。于是,结合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上进行了一些艰难但非常必要的探索。
1、营运资金适度集中。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之后的规模优势,营运资金适度集中是非常必要的。各家银行重点采取了如下措施进行资金的适度集中:一是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按照存款规模的一定比例支行向总行缴存准备金;二是鼓励支行闲置资金上存总行;三是通过联合贷款等形式,将支行资金相对集中后投向优势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事实证明,建行之初果断采取的营运资金适度集中的战略性措施是非常英明非常正确的。由于资金适度集中,使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很好地抓住了1996年和1997年国债市场异常火爆的难得机遇,无论是国债696品种、796品种还是实物券,都提供了非常丰厚的利润来源。高收益的国债投资有效减缓了之后几年利差不断缩小对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冲击。
2、经营权限适度集中。不论是从调整和理顺总行与支行关系的角度考虑,还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经营权限的适度集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为了尽可能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振荡,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对经营权限的调整是逐步进行的。一是对支行资金流向进行调控。规定支行在购买国债时只能通过总行渠道来进行,而不能再从其他银行购买。这一规定从全行角度看,增加了整体收益,降低了资金成本。二是对支行资金运用权限进行调整。在各地融资中心相继撤消之后,要求各支行不得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资金头寸的调剂由总行统一运作。三是对支行的贷款权限进行适当调整。根据管理需要,逐步缩小了支行的贷款权限。一方面对于风险较大的信用贷款等品种,不再允许支行直接经营,另一方面对支行贷款最高金额进行控制。特别是在人民银行出台有关规定之后,直辖市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贷款权限缩小到100万元以内,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贷款权限缩小到50万元以内。对于部分资产质量太差的支行,完全取消了贷款权。配合经营权限的调整,在人事管理、费用支配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3、风险控制适度集中。建立城市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当时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建立初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非常艰巨。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后,一方面加快了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另一方面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时期出现大量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所以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建设内控机制、防范风险方面进行了非常可贵的探索。一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支行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人员对已经颁发的制度办法进行有效性甄别,终止无效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对规范全行业务操作,理顺一级法人经营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等都起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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