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正确运用-兼议谨慎性原则在新准则和新制度中的体现

时间:2023-05-01 14:23:14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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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正确运用-兼议谨慎性原则在新准则和新制度中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必然。在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无形资产》等具体会计准则中,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谨慎性原则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其如何正确运用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论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正确运用-兼议谨慎性原则在新准则和新制度中的体现

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策略,二十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原则,当时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经济危机之后,谨慎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扩大到对收益的确认和会计报表披露。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从报告经管责任向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转化,谨慎性原则也逐渐成为对披露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修订性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由此我们看到,我国会计规范中关于谨慎性原则有以下几个要求: 

(一)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不确定性,所处理的是“可能发生”的事项。 

(二)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既不视而不见,又不计提秘密准备。而对“合理”的判断则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三)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是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运用情况的回顾及在新会计准则和新制度中的体现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开始于1992年,在近十年的应用中,可以按其运用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分为三个阶段: 

(一)1992年至1997年 

1992年发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明确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在行业会计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1998年至2000年 

1998年陆续颁布的《投资》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运用,具体包括; 

1、在1992年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了资产项目计提准备的范围,即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同时,扩大了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在提取方法及比例上更加灵活。 

2、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应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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