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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税负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债务重组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将债务重组所得纳入所得税的征管范畴。这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来减轻企业负担的公司来说,新《办法》的执行无疑会增加公司的税收压力。事出有因
在《办法》中我们多次看到了似曾相识的字眼------"公允价值"。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标准是: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所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标准是: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可见,所得税会计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衡量标准的。而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这个概念被取消了,而以"帐面价值"取而代之。正因如此才有新《办法》的出台和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在《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之前,在会计核算方面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讲,这一概念的运用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公平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所以公允价值经常被扭曲,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工具。为了压缩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财政部对于此项业务核算进行了重新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以帐面价值取代公允价值;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于那些通过债务重组获得收益的公司,其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走损益环节,当然也就不在所得税的计征范围之内,成为合理合法的避税渠道。新《办法》正好可以将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
操作要点
既然我们分析新《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要将债务重组所得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那么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定义债务重组所得,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核心内容有以下几项:规范范围: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各项债务重组,包括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转换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纳税调整数额巨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有条件地进行确认。对于非现金清偿债务,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债务偿还两个步骤进行纳税处理,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就发生在第一个环节。
预计影响
由于在所得税会计中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标准,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是以"帐面价值"作为核算依据,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能从会计报表中直接取得,而需要调整计算得出。通过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分析,我们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主要对以下两类业务构成影响:一是因债务重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会相应加重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客观上提高债务重组成本;二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是有条件的,所以出于对税收成本的考虑,该类业务会相应减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则意味着大股东的倾囊相助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当然,在政策执行中"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合理运用又将成为问题的关键,防范企业的合理避税又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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