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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关于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中国税务报》2014-10-13 刊登文章《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一文。
建议:或者将其一次性计入费用;或者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然后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对于以上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方法的创新之举,本人是坚决反对,一直想写篇文章反驳一下。
后有幸拜读彭怀文老师的《单位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该怎么样做账,居然有很多人不会!》一文,对于彭老师的观点,我表示完全赞同:原来怎么做账现在还怎么做账,只是要做好税会差异的备查登记。
政策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款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分析
确定的是:财税【2014】47号文是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的文件,而不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它的发布不应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没有新的会计处理法规出台的情况下,无论税务政策如何变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应发生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直白的说,就是: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尘是尘,土是土,不能混为一谈。
彭老师说得好: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同时折旧方法中,从来也没有过什么一次性全额折旧的方法。
各位专家可不能杜撰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
1、案例A: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电脑一台,单价526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支付货款。企业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电脑 4500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765元
贷:银行存款 5265元
企业内部规定,电子类产品按照0残值率,分3年计提折旧,企业自2016年开始每年度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折旧 1500元
贷:累计折旧 1500元
2、案例B: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电脑一台,单价5265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支付货款。小规模企业不允许抵扣,因此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电脑 5265元
贷:银行存款 5265元
企业内部规定,电子类产品按照0残值率,分3年计提折旧,企业自2016年每年度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折旧 1755元
贷:累计折旧 1755元
上面两个案例,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5265元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4500元,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了价税合计5265元的电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为5265元,单位价值高于5000元,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能分不同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注意到:同样的业务,企业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因为纳税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我们在判断其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不要依据其购入的票面金额合计,而是要看计入“固定资产”这一会计科目的金额。
同时强调下,财税【2014】47号文规定的不是一次性购买的总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合计,而是单个固定资产产品的价值。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其折余价值允许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对于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握的是:
a、5000元的规定不是针对折余价值,而是其购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b、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除已累计计提折旧的价值。
税务处理分析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此文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不区分行业,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享受该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购入相关的固定资产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就没有必要享用该政策,放弃税收优惠不是问题。如果企业当年度有盈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与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税务处理方法
1、如果企业放弃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就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正常核算即可。
2、如果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并享受该政策,按照上面的分析,在会计处理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然需要调整税会差异。
年度 |
会计折旧 |
税务扣除 |
税会差异 |
备注 |
2015年 |
0 |
4500 |
-4500 |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
2016 |
1500 |
1500 |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
|
2017 |
1500 |
1500 |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
|
2018 |
1500 |
1500 |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
|
合计 |
4500 |
4500 |
0 |
备案手续
纳税人依法享受“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第一款废除,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结论
不存在一次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存在不计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说法;会计处理方法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税务处理方法服从的是税收法规,硬要拿着张家的家规处理李四家的问题,不妥。
例: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购买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到底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账户?
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79.16元
贷:累计折旧 79.16元
提醒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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