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推免生招生简章

时间:2024-08-04 12:49:08 招生简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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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河子大学推免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德、智、体、美、心全面考查,综合评定,宁缺毋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研究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招生学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全校推荐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负责推免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学院学办负责人、教办负责人、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教学秘书及研究生秘书等人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学院推荐工作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推免生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六条  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和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以在校期间历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且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习成绩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50%(在申请时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且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5.汉族推免生的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民考民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汉语须通过HSK八级或MHK三级甲等;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民考汉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外语专业推免生专业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专业外语四级以上。其他语种需通过相应语种的国家四级或以上水平考试。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七条  申请优先推荐免试的学生,在符合我校推免生基本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优先推荐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的汉族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的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

  2. 优先推荐紧密结合我校"立足兵团、服务新疆"的办学定位,立志为"屯垦戍边服务"的学生。

  3. 优先推荐对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和专业具有浓厚兴趣,且有优秀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须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可不受学习成绩排名限制。学生有关说明、支撑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第四章  推免程序

  第八条  每年9月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研究生处统筹安排推免生工作。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推免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推免生确定后,申请者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填报志愿、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等环节。

  第五章  推免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石河子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 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排名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5. 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推荐过程中严禁开具虚假证明或涂改学习成绩及专业年级排名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具体事宜见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研究生处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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