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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法硕(非法学)招生简章
一、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简介甘肃政法学院于2009年6月被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并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该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并掌握较广博的涉外经贸知识,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培养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注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写作采取导师制。教学内容、教授方法,均以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基本目标,并始终以培养学生自觉运用职业思维方式和法律原理观察、分析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组织与管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为原则。
学制3年,全部为全日制培养方式。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符合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6、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三、报名
1.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先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凭网报编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照相和交费。详情请注意浏览我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主页。
2. 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的报名信息务必准确、翔实,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成绩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3. 考生可任选报考点报名,但必须在现场报名点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
(一)初试
1.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试科目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②201英语一100分;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150分;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150分。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2. 参考书目: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书目。
3. 初试时间为以教育部公布时间为准。
(二)复试
1. 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至5月份,复试名单及具体复试要求将在我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网站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并下载相关材料。
2.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我校复试分数线。
3. 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计划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复试方式以及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
4.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复试时不加试。
5.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6.复试报到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体检
体检复试期间统一进行,新生入学时复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执行。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法律硕士(非法学)录取类别为:自筹经费(培养费自负)或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自筹经费的硕士生毕业时采取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不调档,不转户口,不安排住宿,不参加就业派遣,毕业时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
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相关情况须在复试时以书面形式向研招办说明。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以上信息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2. 2012年我校 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待国家招生规模下达后确定。
3. 达到国家复试标准,但未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应联系调剂单位。
4. 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5.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八、招生咨询
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生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及有关注意事项可登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主页(http://www.gsli.edu.cn/yjs/index.asp)查询。
邮政编码:730070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7601383 7603318
传 真:0931-7602158
E-mail:zfyzb@gsl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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