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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最后冲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知识链接:上世纪80年代,西安第四军医大学10多位学员曾在华山上手拉手组成人梯协助游客安全撤离;后来,又有24岁大学生张华为救老农而牺牲;2009年,长江大学的大学生们再次让世人感动。从60后到90后,舍己救人这一幕幕感人的场面一直未曾在我们的视野中中断过,不同的年代,相同的英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荣辱观不断地被传承、延续和发扬着。
2.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不仅有其客观的社会内容,而且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精神和行为状态,它包括并体现为爱国的情感、爱国的思想和爱国的行为这样三个相互联系和渗透、逐层递进和发展的层面。
3.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爱国主义教育带来的挑战:
(1)全球化直接威胁各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也弱化了国民的国家安全意识。(2)全球化对各民族国家的主权会有所削弱。(3)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对各民族国家进行文化渗透。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 :(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整体利益的代表者。 (2)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 (3)弘扬爱国主义有利于全球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处理。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 (1)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速提高中国的综合实力。(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应对挑战和风险 。(3)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意识来建构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
4.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道德的功能:认识功能、调节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
道德的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能够促进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地生活和交往。
(4)道德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首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其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6.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7.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
9.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即二者总量上相等又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0.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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