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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解读“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促进就业公平 推动教育改革
——三部门解读《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通知》进行了解读。
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目前,有的国有单位招聘过程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有的用人单位设置性别、院校等不合理招聘条件,这些都有悖就业公平原则。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在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推动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针对当前部分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毕业生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较大的情况,《通知》要求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并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是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
四是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帮扶离校未就业、就业困难毕业生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在就业帮扶方面,《通知》还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一些高校和毕业生反映的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给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造成较重负担的情况,为帮助他们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二是针对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出路较窄的情况,《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机制作用,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企业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落实现有政策,加强、改进服务
近年来,国家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
针对高校和地方反映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因忙于求职难有较多时间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在校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目前的毕业当年1月1日提前到毕业前一年7月1日。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知》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允许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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