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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多项政策助大学生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十堰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补贴、免费创业服务等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
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将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灵活就业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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