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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解读
就业途径之一:
城乡基层
【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主要包括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2009年,全区农村中小学,县、乡的农、林、水牧等单位,城镇街道、社区要在正常增人计划内,安排一定名额专门用于招聘广西籍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区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
【解读】:扎根城乡基层是今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大方向。为了让毕业生安心基层,《通知》明确具体实行四项鼓励政策:
第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第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规定范围内县以下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考虑,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第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包括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并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对选拔招募到城乡基层工作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原服务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如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聘用;如其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录用。
就业途径之二:
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
【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解读】:目前,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占70%以上,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为此,《通知》提出了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主要包括: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落户、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本人提出落户申请且在当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应允许其在当地落户。
如果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单笔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应的贴息扶持。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就业途径之三:
科研项目单位
【政策】: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方面,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10%~15%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另外,各级政府安排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20%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解读】:如果让有技术专长、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科研项目单位,不仅能解决部分毕业生的就业,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也将会更加有保障。在鼓励政策中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也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按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就业途径之四:
自主创业
【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如果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商定,最高单笔贷款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尽管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但由于创业难度大的原因,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非常小。为了在这方面充分挖掘潜力,《通知》中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比如,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托管在工作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收两年的档案管理费;如果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另一优惠措施是:对高校毕业生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分期认缴,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保障措施之一:
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区建立2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5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见习活动,并鼓励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鼓励政策中还予以明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解读】:对于大多数高校毕业生来说,“就业难”关键是缺乏“就业力”,也就是个人适应工作的能力和潜力。为了帮助这些毕业生补上这一课,《通知》中提出要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保障措施之二:
就业援助制度
【政策】: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解读】:主要是对五种情况下的困难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
一是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二是对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进行逐户登记,对其实施重点帮扶,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三是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是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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